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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人社201145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麽?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50號[2011]

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幹意見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完善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養老保險工作更加規範有序,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規範參保人員範圍

1.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農業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本市和外省市的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我市登記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加強保險登記管理

1.加強新參保單位的登記管理。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審核用人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基本存款賬戶證明、稅務登記證、財務報表等有效證件,以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的時間為首次參保時間。

2.加強參保單位新錄用職工的登記管理。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新錄用的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新錄用職工登記時,應認真審核職工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表等有效證件,以登記時間為首次登記時間,不得為不在本單位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辦理登記。

3.加強勞務派遣單位保險登記管理。各類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持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到本市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保繳費手續。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無工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

4.加強對跨省市調入人員的保險和接班管理。申請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我市的,應如實提供本人戶籍、就業及歷年繳費情況。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我市人員的登記和接續管理,認真審核轉入人員的戶口簿、外省市勞動合同、歷年繳費憑證等原始材料,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外省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就業的,只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對未在外省市就業但在外省市壹次性繳費回我市就業的戶籍人員,只建立繳費賬戶,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5.加強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清理合並有多個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確保參保人員退休時保留唯壹養老保險關系,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完善征收政策

1.建立逾期欠款賠償制度。各類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繳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欠費,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增幅加收撫養費;7月2011以後的欠費補繳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規範農業人員薪酬管理。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應嚴格按照我市有關規定為農業勞動者支付費用,禁止批量支付。對2004年底前與農民建立勞動關系但未按時足額發放的,從2005年6月5438+10月開始發放;2005年6月5438+0以後,與農民建立勞動關系,但未按時足額發放的,從建立勞動關系當月起按月發放,不再向前發放。

3.建立逾期聯合審查制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組成聯合審查小組,定期對用人單位的補繳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4.加強對單位工資的審核。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為新參保員工辦理補繳時,應憑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企業財務報表、員工考勤記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單等原始憑證,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補繳申請,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報市補繳聯席會議審批;對有實際繳費記錄的職工,經辦機構可直接辦理繳費,向前繳費不得超過初始繳費時間。

5.規範個人繳費程序。新參保人員在個人繳費窗口補繳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個人檔案關系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在代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對於有實際繳費記錄的參保人在個人繳費窗口辦理後續繳費,經辦機構可直接辦理繳費,向前繳費不得超過初始繳費時間。

6.加強逾期付款的管理。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我市現行繳費政策,不得隨意擴大繳費範圍;要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留相關原始憑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發揮逾期聯合聽證的管理作用,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逾期行為。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嚴格審核用人單位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認真做好個人窗口繳費人員的繳費確認工作。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行政部門的審核,設立專人辦理。

第四,加強退休管理

1.嚴格執行退休時間規定。參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對未按時辦理相關手續的,達到上述年齡時按標準計發養老金,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2.完善延遲退休辦法。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為職工辦理延遲退休的,應當征得職工同意,並向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後,應當整年延期退休,延期期間只繳納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費,不再繳納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3.加強提前退休管理。各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掌握報名者情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如實申報,嚴禁把特崗和醫療退休作為企業解決困難、分流職工的途徑,更不允許搭車。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標準,負責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核等關鍵環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特殊崗位集體聯合聽證制度和醫療專家因病退休集體評議制度,加強申報、審核、評議和結論出具管理。

4.建立提前退休自願申請制度。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可自願申請提前退休;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用人單位或備案部門不得強行辦理。

五、完善養老金計劃和支付辦法

進壹步發揮養老金計發辦法對繳費的激勵作用,強化權利義務對等,體現高繳費、高待遇,促進參保人多繳費、長繳費。養老金計發標準核定時,間斷繳費時間計入平均工資指數和全部平均工資指數計算,按當年月繳費基數之和除以12計算年繳費基數。

第六,加強監管。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進壹步加大執法力度,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登記單位和稅務登記單位進行逐戶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報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作為專項檢查的重點。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監管,嚴格審核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督促用人單位足額參保、足額繳費;對未辦理養老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時足額參保或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依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加強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進壹步完善養老保險繳費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辦理繳費手續。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工商、稅務、民政、公安、組織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掌握單位和人員信息的建立和終止情況,隨時查詢社會保險登記、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情況;建立行政和經辦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行政管理和經辦業務在線溝通,實時查詢、定期統計、隨時監督。

本意見自201年7月65438日起執行。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2011年6月27日

關鍵詞:社保職工養老金△制度意見

(* *印刷100份)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11 6月28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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