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實質上多為通過權益對價換取職工的服務,符合準則特征,股份支付準則是更能反映股權激勵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方式。
按照證監會目前的要求,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適用增資、股東股權轉讓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準則處理,相關折價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舉例說明:某企業管理層及PE機構分別各獲得公司100萬股份,但員工獲得股權價格為每股1元,而PE機構獲得股權價格為每股10元,雙方之間差價9元。按證監會規定,此時,員工所獲股權應按股份支付原則處理,視同公司給予員工900萬元的權益獎勵(差價9元每股乘以100萬股),該900萬元直接從公司當年凈利潤中扣除,調整到管理費用或資本公積金的會計科目中。
按照上述處理方式,如果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金額較大的股份支付行為時,會對公司當年的凈利潤產生較大影響,甚至可能導致部分企業當年實施股份支付後,當年凈利潤較低或為負數,從而不再附合上市條件。
目前,對於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股權激勵價格公允性的確定等問題存在著諸多爭議,證監會已在幾家新上市公司中試點該制度,現正制定股份支付的具體實施細則,可能會在近期內公布。
二、股權激勵的方式
1、擬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股東低價轉讓股份給相關職工,二是職工低價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增資。結合股份支付定義、特征以及財政部、證監會相關文件規定,均屬於股份支付。
2、員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有兩種:
壹是員工以其個人名義直接持有股份,即員工出資,股份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該種方式的股份登記在員工名下後,屬於員工個人合法資產,其依法獨立行使股權權利不受限制,亦可自由將相關股份轉讓給願意接手的下家。
二是由獲股權激勵的員工成立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表各員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相關股份登記在持股公司名下,員工通過持有持股公司股權來間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此種方式,員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持股公司來實施。
3、重點問題——員工獲得股權的價格
根據前述股份支付的規定,員工獲得股權的價格應當公允。由於證監會現正在制定股份支付細則,這壹問題尚無定論。
從已有幾家試點案例來看,員工入股價不能顯失公允(股權激勵前未有PE,激勵後壹年內也不打算引入PE的,定價盡量高於每股凈資產),管理層及員工薪酬水平不能顯著低於地方及行業平均水平。
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壹定要選好時點,在PE機構前進入迅速且要有適當的間隔期間(從目前試點企業案例來看,應間隔壹年以上)。
4、未來實現股權價值的方式
直接持股方式時,股權變現較為便利,未來騰達如果上市成功,在證監會規定的股份禁售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如果上市未成功,眾多員工可將股份創造轉讓給願意收購其股權的下家。
間接持股方式時,股權變現較繁瑣,未來如果上市成功,個別員工擬轉讓股份時,可將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權轉讓給下家,若無下家接手,則可通過持股公司在二級市場空間出售相應股票,然後持股公司以註冊資本減資的方式將所獲售股款交至相關股東。如上市未成功,員工可將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權轉讓給願意收購其股權的下家。
5、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員工持股後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包括間接持股情況)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6、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擬上市公司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有關股權事宜的特殊約定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