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薪金收入
2.勞務報酬所得
3.版稅收入
4.版稅收入
5.營業收入
6.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
7.財產租賃收入
8.財產轉讓收入
9.意外收入
除上述應稅項目外,其他應確定征稅的收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至1997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收入項目有:
(1)個人獲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授予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
(2)個人以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和保值補貼率獲得銀行部門支付的存款紅利。
(三)個人因用人單位繳納相關保險費而獲得的優惠收入。
(4)保險公司按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向保險期間未脫離危險的人身保險人支付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個人股東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吸引大股東在公司開戶並將取得的部分交易費用支付給大股東的返利收入或交易費用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等活動中,向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者有價證券。
(7)辭職風險基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的。
擴展數據:
稅務對象有以下類別:
1,合法對象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取得所得的人,以及在中國境內不居住而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境內公民、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2.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為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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