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代理人身份證明,是指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夠證明代理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和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將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收購采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以舊換新或以舊驗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定票種、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用人簽名(蓋章)、稅務機關印章簽發等。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是指發票及相關開票資料的接收和保管。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周轉金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成本的收取和支付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憑證,是指相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及相關責任。
第二十壹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擔保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保函的內容包括:擔保的對象、範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保函需經買方、擔保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擔保人或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擔保人繳納罰款或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具體範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