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主要采取預防提醒談話、詢問示警約談、糾錯誡勉約談、問責處分約談四種形式進行,做到常態化、規範化、精準化。
預防提醒談話主要針對黨員幹部增強紀律規矩意識、廉潔自律意識,增強遵紀守法自覺、廉潔從政自覺、履行“壹崗雙責”自覺,提高抵禦腐敗侵蝕能力為目的的組織談話;
詢問示警約談為針對有反映問題線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黨員幹部本人進行核實,或者發現黨員幹部有明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督促其主動向組織澄清或者說明問題的組織約談;
糾錯誡勉約談為針對存在輕微違紀違規現象和問題,給予適當組織處理的黨員幹部,開展以糾錯誡勉為目的的組織約談;
問責處分約談為針對因履職不到位等原因,給予問責處理的黨員幹部,或者存在違紀問題,給予紀律處分的黨員幹部,開展以幫助其正確對待處理,深刻反思錯誤,切實吸取教訓為目的的組織約談。
約談分"四種形態" 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根據《關於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踐運用暫行規定》
第三條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壹)依規依紀、紀在法前。以黨紀黨規為根本依據和準繩,嚴格遵循《中國***產黨章程》和《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則,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註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
(二)實事求是、分類施策。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區分“四種形態”適用範圍,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開展監督執紀問責。
(三)民主集中、程序規範。堅持集體討論決定,按照相關程序規範實施。
(四)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處理好“樹木與森林”的關系,實現懲處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政治、社會、法紀效果,維護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擴展資料
“四種形態”運用規則和方式
《關於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踐運用暫行規定》
第四條針對黨員存在的問題,區分其性質、情節和後果分別進行處理。
(壹)適用“第壹種形態”的,給予提醒教育。包括約談、函詢、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在專題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作檢討、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
(二)適用“第二種形態”的,給予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黨紀輕處分包括黨內警告、嚴重警告;組織調整包括終止黨代表資格、停職、調離崗位、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其他調整措施等。
(三)適用“第三種形態”的,給予黨紀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黨紀重處分包括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重大職務調整包括降職和降低兩個或兩個以上職級層次的重大職務調整。
(四)適用“第四種形態”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