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當代各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壹部分,顯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社會保障 畢業 論文,供大家參考。
社會保障畢業論文 範文 壹:對我國社會保障現狀的分析及指標的分析社會保障水平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要素之壹,對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與運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適度的社會保障水平,對於國民經濟、社會和社會保障自身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本文將通過對我國社會保障現狀的分析及指標的分析,來評價中國當前的社會保障水平。
壹、社會保障水平及指標
社會保障水平是指壹定時期內壹國或地區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國家壹般把社會保障總支出占GDP的比重作為衡量社會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標。其中,社會保障支出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壹國或地區實際支出的各種社會保障費用總和。社會保障支出總額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壹國或地區的經濟資源用於提高居民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斷社會保障水平適度與否的標準不是單壹的,需要考慮的因素有:社會保障制度是否保證了公民具有壹定的經濟生活水平並能抵禦不可抗拒的社會風險;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與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結構是否與國民經濟產業布局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是否有助於促進就業與統壹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等等。
二、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適度性分析
(壹)國內學者對於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研究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實行分散化管理,社會保障水平的統計缺乏規範的指標體系,不同專家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盡壹致。以1994年為例,鄭功成教授推算該年社會保障水平為7.13%,加上其他未統計因素,社會保障水平為10%~12%;穆懷中教授的小口徑推算為5.09%,中口徑(含住宅投資)為11.53%,大口徑(含住宅投資和價格補貼)高達12.73%。根據穆懷中教授的推算,盡管我國人均GDP低於西方工業化國家20世紀60年代的水平,但我國中口徑(含住宅投資但不包括價格補貼的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社會保障水平與它們60年代的水平並不遜色。
(二)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國際比較研究
以發達市場經濟的國家為參照,普遍認為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國、美國社會保障支出占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為56.4%、31.8%、28.7%。而我國2001年社會保障支出占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僅為8.34%。
與我國人均GDP接近的國家進行比較,2002年,我國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當年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5.47%。而與我國人均GDP接近的國家,如玻利維亞、哈薩克斯坦、俄羅斯等國,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為5.5%、8.49%、9.55%。因此,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既不顯得過高,也不顯得過低。
(三)城鄉社會保障水平比較分析
由於我國長期實行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城鎮幾乎形成了壹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存在著類似於西方發達國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業、高補貼、低收入為特征的、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服務;而農村居民僅擁有建立在農村集體經濟基礎上的以社會救濟、?五保戶?供養和合作醫療為核心的社會保障,並未能享受到真正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存在著水平偏低的社會保障,壹定程度上,城鎮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是以犧牲農村的保障水平為代價的。在城鄉之間,我國城鄉居民享受到的社會保障待遇差別極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100倍多。
總的來說,對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適度與否的判斷,並不是壹個非此即彼的問題,而是過高與過低並存,存在著結構性矛盾,需要進壹步改革和完善。三、保持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適度的建議
(壹)正確處理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我們 總結 了許多國家特別是福利國家的 經驗 教訓所得出的壹個正確結論。但是,到底什麽樣的社會保障水平是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保障支出必須依賴經濟發展,但並非任何意義上的福利支出都會削弱或阻礙經濟增長。 某種意義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帶來經濟增長,或為經濟增長創造前提條件。目前,我國尚處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階段,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來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斷深入的過程中,難免回出現失業率上升之類的問題,因此,壹定時期內社會保障支出增長是應該的。建議我國在目前階段,適當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這不但會為經濟增長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還可能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動力,要辨證地看待福利支出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總之,存在著這樣壹種良性循環:隨著經濟發展適度增加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數人創造更多的發展機會,可以贏得經濟和社會更加健康、協調、更可持續的發展。
(二)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占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僅為8.34%,與發達國家相比有較大差距,這種財政支出結構是不合理的。因此,要發揮財政在籌集社會 保險 資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穩定的財政對社會保障支出的投入機制。各級財政超收的增量除用於法定的支出外,其余應主要用於充實社會保險基金。與此同時,要防止社會保障支出水平過高於GDP的增長,出現福利國家危機。因此,除了建立GDP對社會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機制,還要建立二者的動態彈性機制,使社會保障支出隨著GDP的增長動態變化,但處於適度區域內。
(三)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當前農村要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為重點和基礎,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將社會化養老 措施 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由政府出面理順農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質量不斷得到提高。當然,不同地區社會保障的標準、社會保障模式也應有所不同,不能壹刀切,而是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情況,形成層次分明,標準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發達地區保障程度高壹些,欠發達地區保障程度低壹些。財政要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改變以前重城市、輕農村的狀況,提高財政對農村的社會保障補助支出。
(四)改革城鎮社會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堅持?有升、有降?的方針。取消壹些不合理、過高的福利項目,改革工資制度,實行工資貨幣化;改革壹些壟斷性部門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會保障水平;增加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投入,增加對城市低保戶、無勞動能力者等弱勢群體的投入,保證其過上有人格尊嚴的生活;繼續完善城鎮基本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保證公民能抵禦不可抗拒的社會風險。總之,把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控制到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階段,既達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壹個合理適度的水平。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
社會保障畢業論文範文二:有關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新路徑研究摘要: 文章 把探索視覺轉移到解決農民工 社會 保障的新路徑 土地換保障?,並在 總結 當前 理論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驟上創造性地進行?土地換保障?的運行載體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農民工土地使用權的 農村 集體 經濟 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轉制而來的股份合作社作為?土地換保障?的交易中介機構。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新路徑;土地換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壹五?規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統籌城鄉協調 發展 ,構築和諧社會,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更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 問題 。解決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有助於打破 中國 城鄉二元體制結構,實現城鄉協調統壹,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發展,推進社會主義 現代 化的進程。
壹、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 目前 主要有三種思路:壹種是仍然將其劃歸於農村社會保障範圍之內;壹種是將其歸於城鎮社會保障範圍之列;另壹種是另起爐竈,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壹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到底是歸屬城市還是回歸農村,還是創新壹種新的保障機制,值得我們進壹步探討。
實際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或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在 實踐上都遇到很多現實阻礙。從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分析得知,由於農民工雙重的身份性,壹方面鄉鎮 財政資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虛化及農村社會保障緩慢發展,制約了農民工進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步伐;另壹方面以單位為核心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由於城市社會保障機制滯後, 企業 因為社會責任弱化導致的用工制度不規範及作為理性?經濟人?的抵觸、以及農民工較強的流動性而引起執行上的困難、農民工在經濟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經濟資源的有限性所導致參保的理性規避等諸多原因,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在現實可行的條件下依舊困難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種思路外還有學者沒有明確提出歸口,積極探討建立城鄉壹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提議應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農民工的特點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優先建立農民工工傷 保險制度和大病統籌醫療制度,構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機制,規範企業用工制度,建立農民工的工資保障制度,抓緊制定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規,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依照分類分層保障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最終實現城鄉壹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積極地尋求多種路徑來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成為大多學者的***識,讓社保對農民工來說不再是?鏡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義分享到應有的各種社會保障。事實上?農民工力爭壹只腳踏在收益低、預期確定、保證生存起碼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壹只腳踏在收益高些、風險大、非生存起碼需求的非農收入上?,[1]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具有雙重收入來源,存在的經濟基礎很特殊:壹方面脫離了 農業生產逐漸市民化,在城市則可以在非農行業就業,另壹方面,農民工與農村仍然保持著千絲萬縷的 聯系,他們在農村留有壹份土地,在城市謀職的風險性以及社保的嚴重缺失等所導致返鄉的極大可能性,寧願拋荒也不願意放棄這惟壹的保障,仍把土地作為最後的退路。因此,筆者認為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個循環漸進的過程,上述幾種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思路都忽視了現階段農民工怎麽從土地這個社會保障向現代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問題 研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研究員崔傳義認為研究這個問題是有戰略意義的,這個問題解決得好,會大大有利於農民向城鎮的轉移,有利於城市化、 工業 化的實現,有利於全面小康社會的順利建成。
二、?土地換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新路徑
在《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規定中指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 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2]這就給流轉土地經營權進壹步提供了政策依據。事實上,在國家近年出臺系列減免農業賦稅及加大農業投入和農業補貼等有利於農民增收的農業政策下,許多農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裏的土地就委托給親戚鄰友耕種或者轉包、出租給其他人代理,從中取得壹筆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當家用補貼。對經濟收入較低的農民工來說,覺得有利可圖就將土地出租出去,錢壹點是壹點,總好過撂荒。那麽如何將農民工在原屬地的農地更好地利用起來,並且將社會保障聯系起來就是個難題了。國家行政學院社會保障權威專家龔維斌在?完善社會保障與和諧社會建立?的記者專訪中就提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既要借鑒國外的 經驗,也要立足國情,構建壹個?低保障,低水平,廣覆蓋,重實效、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社會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傳統社會保障資源。?這就給農民工怎麽從土地這個社會保障向現代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問題進壹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換保障?制度的學者們都不約而同地把尋求農民工社會保障路徑的探索視覺轉移到現在農村惟壹有較大增值價值和財力功能的就是土地,從開發和挖掘農村傳統的社會保障資源來尋求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困境的路徑,最終目的為建立針對農民工獨特身份和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鋪路,從而推進市民化和城鄉壹體化進程。?土地換保障?通過土地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填補了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空缺,成為壹種切實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創新路徑,很好的解決了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延續,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啟動資金。農民工因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獲得了相應的收益,從此代替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實現從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的轉換,逐步實現市民化,並且推進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規模經營發展。
三、?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中運行載體的缺失淺析
(壹)?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中運行載體的缺失 分析
從 ?土地換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驟來看,?土地換保障?的實質或核心是承認農民在讓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況下,應當獲得某種補償,並且這種補償應當被用來為其建立 社會 保障。那麽這樣壹種用社會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設計到底有沒有充分現實依據呢,陳頤同誌進行深入 研究 對農民工選擇?土地換保障?這樣壹種從土地社會保障向 現代 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方案設計進壹步補充了相關依據,論證了?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的可行性。[3]另外,曾詳炎等同誌在可操作性上進壹步研究,認為在這個制度安排在實際操作中需要註意壹些 問題 ,如會遇到初始永佃權的定價問題,可能出現的侵占 農業生產資金問題、土地市場評估成本問題、地區之間地價與社會保障水平不平衡問題以及土地私有化問題等,並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對策。[4]然而筆者發現其中還沒有學者註意到運行載體的缺失問題,在方案設計中提出具體運作辦法時有學者認為,對放棄 農村 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障,並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折算為壹定年數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保障的平穩過渡。[5]另外有學者提出,農民工到城鎮就業或進入城鎮定居而無力耕種土地的時候,讓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轉包者按國家統壹標準替 轉讓者繳納壹定數量的 經濟 補償,使其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當然這部分經濟補償也可先交付國家 財政,但國家必須做出相應的政策調整,承諾將這部分農民納入城市和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換保障?整個運行過程中交易中介機構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籠統指出由國家責任強制為其納入社會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經營權的轉包者支付農民工參保費用。我們知道,農民工只在乎現期收入,他們參保的意識非常薄弱。對他們來說,增加他們的收入最為切實,所以他們就可能會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將社會保障的提取費用直接轉化為貨幣經濟補償,這就要求國家賦予有關監督機制的制約。而如果設立國家的監督機關來監督承包者從轉讓農民工土地使用權獲益中提取農民工社會保障費用的行為,則加大了?土地換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這就提出了在實行?土地換保障?方案中其運作載體的缺失問題,值得我們進壹步研究。
(二)?土地換保障?的運行載體?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及由集體經濟組織轉制而來的股份合作社
根據孫雷、陳波羽中的研究,他們在針對失地農民設計的?土地換保障的邏輯框架? 中指出失地農民通過放棄土地使用權獲得經濟補償後,壹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失地農民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 保險,壹部分作為失地農民的貨幣收入,成為市場人的物質基礎,另壹部分則用作對失地農民的培訓,使得他們具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基本技能。可見這裏代表耕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成為交易的中介機構,作為失地農民與征地方交易的中間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被征用耕地的交易獲得的收益,用來支持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條件。[7]由此可以推廣到 ?土地換保障?中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農民工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交易中介機構。這個思路也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既要有黨和國家的強力推動,更需要發揮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筆者認為為避免由村集體包辦,應與現行的 中國 行政機構體制改革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以及正在農村推行村務公開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別是農村集體組織從農民工土地轉讓費當中用於社會保障的費用提取應該向村民公開,通過這樣的方式讓農民更多地參與和監督村裏的事務。保證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應有的效率與公正。
而原有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產權模糊、人格化的出資者主體缺失、決策獨斷、監督不善、分配隨意等種種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響 到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從產權制度改革上破除。現階段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以村、組為對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從轉制後的組織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業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學者進壹步研究,現階段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轉制後的實際功能和作用都與政府行為有直接關聯。兩者要在今後的改革和 發展 中相互調適。其中第壹條指出轉制後的組織功能就與社區成員的社會保障管理有關,是按照公***產品供給非歧視性原則,對於集體資產所有者的社會保障成本,政府應給予壹定的扶持,並全額承擔?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員的社會保障費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導下若幹農民自願組織,組成合作社,農民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統壹經營和管理,實行?土地入股,集約經營,獨立核算,按股分紅?。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後按股分紅,同時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農民工進城務工,也可以通過股份合作形式將自己在原屬地的土地使用權向合作社入股,這樣壹來他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僅長期不變,而且還有股權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進城從事二、三產業。[9]將上述兩個研究成果結合起來研究,筆者認為可以按照?土地換保障?的思路,通過由集體經濟組織轉制而來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與農民工的現代社會保障兩者之間架起聯結通道,股份合作社在農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間在按每股每年強制提取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的基礎上強制提取壹部分基金作為農民工建立現代社會保障的啟動資金,保證其進城後最基本的社會保障。
當然,由於中國各地經濟水平不壹,這種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轉形式主要出現經濟較為發達,大部分農民已轉移到從事非農產業的沿海地區和發達內陸地區,如廣東、江浙、遼寧、山東、湖南等地。而
廣大中、西部貧困地區由於受到地域、經濟水平等因素制約了土地的流轉,也就很難形成土地股份合作這樣壹種土地規模經營方式。因此在考慮原屬地在較為貧困,並且零星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比較嚴重的中、西部地區的農民工在實施?土地換保障?中架構其運行載體時,筆者認為有待於政府(下轉第24頁)(上接第22頁)大力扶持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並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對發達地區對股份合作社要多壹些, 值得我們更深入研究。
參考 文獻
[1]何曉星.論?壹個國家,兩種保障?[J].經濟體制改革,2005,(4).
[2]劉鋒.國務院明確: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
[3]陳頤.論?以土地換保障?[J].學海,2000,(3).
[4]曾詳炎,王學先,唐長久.?土地換保障?與農民工市民化[J].晉陽學刊,2005,(6).
[5]董理.我國農村非農產業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探悉[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1,(5).
[6]王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模式構想 [J]. 專題討論,2004,(6).
[7]孫雷,陳波翀.土地換保障:中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J].內蒙古大學學報(人文社會 科學 版),2004,(9).
[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課題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