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中心城區戶籍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壹條按照規範有序的要求,加強中心城區(嶽陽樓區、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戶籍管理,在增加城市人口、擴大城市規模的同時,註重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條凡在市區擁有壹套經房產部門合法交易的商品房,並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的人員,均可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條在城鎮投資創業,固定資產在5萬元以上,有工商部門登記的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兩年以上納稅記錄的人員,可辦理落戶手續。
第四條已就業或就業2年以上的各類人員,具有勞動保障部門認證的勞動合同並繳納“三金”等相關手續的,可辦理落戶手續。
第五條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身邊無子女的老年人投靠子女的“三無”人員,可憑有效合法證件辦理落戶手續。
第六條在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和輟學人員等人員回原居住地,憑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證明和其他合法有效證明,可以辦理落戶手續。
第七條公務員、人員調動、復員、退役士兵安置,按粵發〔2000〕16號文件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符合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原居住地居(村)委出具遷出介紹信,接受居住地居(村)委初審,出具入戶受理函。經區政府或管委會戶籍管理機構審核後,本人持有效證件到市政府辦證大廳公安機關服務窗口辦理審批手續。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持合法有效證件,由公安機關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