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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怎樣進行稅收籌劃

壹、大灣區的稅務現狀與稅收協調情況

(壹)大灣區的基本稅制

香港地區以直接稅為主體。香港地區最主要稅種為利得稅、印花稅和薪俸稅。薪俸稅的基本稅率為15%,兩級利得稅稅率分別為8.25%和16.5%。香港地區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由香港稅務局和律政司負責管理。2019—2020財年,利得稅約為1559億元,占整體稅收的比重為51.35%;薪俸稅504億元,占比16.6%;印花稅672億元,占比22.1%。香港地區不征收增值稅。

澳門地區的稅制結構以直接稅為主體。澳門地區的主要稅種包括營業稅、所得補充稅、職業稅等。澳門個人和企業的最高邊際稅率均為12%。澳門地區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澳門財政局負責管理。受疫情影響,2020年澳門地區博彩收入大降,政府至11月的收入約為421.7億澳門元,博彩收入占比65.1%;直接稅95.1億澳門元,間接稅31.4億澳門元。澳門對進口貨物不征收關稅,僅對部分貨品征收少量手續費。

廣東珠三角地區以間接稅或流轉稅為主,有效稅種18個。與港澳地區相比,珠三角地區的稅率偏高,個人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為45%,企業所得最高稅率為25%。珠三角地區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稅務局負責管理。2019年珠三角地區國內稅收約為17 920.6億元,其中增值稅占比約為35.3%。

(二)稅收協調的必要性

香港與澳門地區采用來源地稅收管轄原則進行征稅,而珠三角地區更多考慮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由於地域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存在沖突,港澳地區以直接稅為征收主體,因此大灣區在所得稅方面的重復征收現象較為嚴重,而在間接稅方面的重復征收現象相對較輕。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文件的發布,兩岸三地經濟合作前景廣闊、經濟壹體化進程日趨明顯,生產要素將由稅負高的地區向稅負低的地區流動。壹方面,粵港澳三地的稅負不平衡,港澳地區稅收競爭優勢明顯,企業可能將總部設置在港澳,而將生產或服務基地設置在內地,這可能會導致內地稅款的流失,影響大灣區內部的利益分配。另壹方面,珠三角內部的稅收優惠也有差別,深圳、珠海和三個自貿區可享受更多稅收優惠政策,可能使得珠三角九市間的要素流動出現差異。為平衡區域內稅負分布,優化大灣區的產業布局,應當對大灣區十壹個城市的稅收進行協調。

粵港澳大灣區由我國香港、澳門和廣東省珠三角九市所組成。《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印發,為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文章基於粵港澳大灣區的實際情況,分析廣東珠三角、香港與澳門的稅制和協調現狀,對比歐盟、東盟等國外典型地區的稅收協調經驗,提出粵港澳大灣區稅收協調的解決路徑,為優化大灣區稅收布局等提供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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