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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不能超出標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財產保全金額不得明顯超出訴訟標的金額,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保全。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法院超標的財產保全,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的意見並記明筆錄,不能未經詢問逕行作出認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標的保全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財產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認定為超標的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壹)實際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總額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財物價值總額在扣除折舊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保管、拍賣等費用後余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法院應當將超標的保全的審查結果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記明筆錄。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額度與訴訟請求的額度相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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