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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的發票怎麽處理?總結了所有四種情況。...

每年年初,新年發票的問題總是困擾著很多會計。新年的發票和支出往往與稅前扣除、各種報表、預決算、年初計劃交織在壹起,容易出錯。本文通過對三類年貨發票的梳理,為讀者提供壹些降低涉稅風險的處理思路。

新年發票,即前壹年開發票,但次年付款、報銷、記賬。盤點年貨發票主要涉及三類發票:預收款、存貨、固定資產、成本。

01

預付款類別

這種年貨發票,當是賣家或者服務商的預付款時,因為對方索要發票而開具。因為,根據開具發票的規則,銷售者或服務者先行墊付款項時開具發票的要求是合規的。

比如某建築公司為某企業提供施工服務,企業與建築公司簽訂合同,采取預付款的方式。如果企業在2021年2月底前支付給建築公司500萬元,建築公司也在2021年6月開具發票,企業在2022年6月收到發票,則發票可以在2022年6月入賬。但建築公司的納稅義務時間應為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點的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票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前提是納稅人有應稅行為。

02

庫存和固定資產

對於存貨來說,即使收到發票,也不代表可以立即稅前扣除,因為存貨經過入庫、領料、生產、銷售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如果發票是去年開的,但存貨是次年入庫的,發票可以在次年入賬。

比如某企業2021,12,31收到壹批物料,發票隨貨收到。貨物於2022年05月05日驗收入庫。此時發票可以在2022年入賬,不需要納稅調整。同樣,當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房地產等時。,由於驗收、安裝等原因。,發票可以在新的壹年裏入賬。

03

成本和費用類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後,允許補繳至年度計算扣除,但補繳確認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可以暫按賬面金額預繳計算季度所得稅;但在最終結算時,應提供成本和費用的有效證明。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8號)明確指出,企業應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5月31日)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費用的依據。企業本應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取得不合規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支出情況屬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在年度結算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發、換發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補充流動資金借款協議,借款本金10萬元,借款期限三年,從2019 1十月至2021二月31十月,年利率65438。

甲公司如辦理2019、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利息100萬元計入財務費用,既未收款也未取得發票。甲公司發生的利息雖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但2019和2020年的利息支出因尚未實際支付,且未取得乙公司發票,不得稅前扣除。

如果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發票,則A公司2019和2020年的利息支出已經自行納稅增加。這種情況,稅務檢查查出時有兩種處理方式:壹是2022年取得發票時,全額扣除利息費用300萬元;二是回到每年扣除利息費用。

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票的,稅務機關發現A公司已申報扣除2019、2020、2021年度自身所得稅,但未作增稅處理的,應書面通知企業在60日內補開發票。60天內能拿到發票的,不加稅;另壹方面,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未取得補充發票的,在2019、2020、2021進行增額,即使在增額後5年追溯期內取得補充發票,也不得抵扣。

2022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發票的(稅務檢查未發現),企業在納稅期限內能夠取得補充發票的,允許計算扣除至項目發生當年。即2019、2020、2021的追趕期分別為2020 ~2024、2021 ~2025、2022 ~2026。因此,如果在65438+2024年2月31日之前可以取得補充發票,則可以在2019日抵扣補充發票,即使事後取得補充發票,也不能抵扣。2020年的稅務處理,2021等等。

綜合分析

為了降低涉稅風險,筆者為財務人員提供以下處理思路:

(1)屬於當年的成本和費用。如果企業已經簽訂合同並支付了相關款項,估計在支付款項時,不會在當年年底前收到發票,可以直接計入相關費用,不掛往來帳。如果次年開具發票,是壹種彌補抵扣的方式,但是有點繁瑣。筆者建議可采取以下措施:相關資金在當年發生時直接計入相關費用,若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發票,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直接抵扣。如果在次年5月31之前仍未收到發票,只能進行納稅調整,然後在收到發票時(不超過5年)進行抵扣。

(2)本年消耗和銷售的存貨。對於購入的存貨,無論有無發票,按正常程序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然後進行收款銷售,月底正常結轉存貨成本。月末或年末,如果尚未收到采購發票,則作為暫估入庫處理;次年5月31之前收到的發票可以稅前扣除,沒有收到發票要進行納稅調整。

(3)本年購入的固定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第79號),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未結清工程款、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將合同規定的金額暫列入固定資產計稅依據進行折舊,待取得發票後可調整折舊。但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調整。因此,無論購入的固定資產有無發票,都要按照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在預計固定資產入賬後計提折舊,然後進行稅前扣除。

另外,如果上年發生的費用同時開票,但報銷時間和付款時間在次年,比如銷售人員2021年2月出差,差旅費到2022年6月才報銷。在這種情況下,應要求有關人員盡可能在年底前提交壹份賬目。如果不能提交賬目,應根據預計金額確認相關費用和負債,然後在2022年提交賬目時減少和調整相關負債和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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