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性質: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組建雲南省花卉藝術團,從事非營利性民族文化推廣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3條目的: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2.合理挖掘、保護、開發和利用雲南26個民族的文化資源,對外傳播雲南的民俗和人文。
3.演職人員來自“中國雲南民族之花選拔賽”獲獎選手,在選手自願的前提下招募。
4.雲南國花選拔賽選手是否獲獎,與是否加入雲南國花藝術團沒有必然聯系。
第四條登記管理單位:雲南省民政廳;業務單位:雲南省文化廳。
第五條地址:雲南省昆明市廣福路11號家具大廈701室;
第六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組織者、啟動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藝術團的組織者是、楊、。享有以下權利:
(壹)了解藝術團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以下簡稱董事)和監事;
(3)有權查閱理事會的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藝術團的開辦資金為20萬元;投資方:蔡磊,金額:20萬元。
第九條:藝術團的經營範圍
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直接領導下開展以下業務:
1,民族文化與民族藝術培訓;
2、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民族藝術文化表演和宣傳活動;
3、開展民族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組織管理體系
第十條藝術團設理事會,成員9人,理事會是藝術團的決策機構;
(壹)理事由發起人和出資人選舉產生,報雲南省文化廳核準確認。
(2)董事任期4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壹條理事會對下列事項行使決定權:
(壹)修改章程。
(二)經營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計劃;
(五)藝術團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藝術團團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團長、藝術總監、導演、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和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藝術團職工的工資和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a)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
(2)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0人,副董事長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采用65,438+0人、65,438+0票的表決制度,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藝術團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董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應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藝術團團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藝術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藝術團年度經營活動計劃;
(三)擬定藝術團內部組織方案;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藝術團副團長、辦公室主任、藝術總監、團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內部機構負責人。
藝術團團長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了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藝術團設監事會,成員2人。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壹條監事由主辦單位、藝術團職工和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文化廳推薦的人員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藝術團從業人員代表由藝術團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藝術團的導演、團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藝術團的財務;
(二)對藝術團導演、團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藝術團的監督員、團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利益時,要求其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采用1人、1票制。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蔡磊,董事長兼董事長。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執行或者正在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5年;
(五)擔任因違法被註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註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大陸居民;
(七)法律法規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藝術團經費來源:
(壹)啟動資金;
(2)政府資助;
(三)經營範圍內的服務活動收入;
(4)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基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盈余不得作為股息分配。
第二十八條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壹條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應在董事會通過後65,438+0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30日內報登記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單位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
(4)自行溶解。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的終止應在董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機關出具註銷登記證明之日起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於2009年3月15日經董事會批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