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壹)已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土地使用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確定;
(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有權批準使用土地的機關的批準文件所批準的土地面積確定;
(三)無土地使用證書和批準文件的,按照納稅人申報的實際土地面積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土地面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四)因擴建、改建、城市規劃調整等原因增加或者減少的土地,按照變動後的實際土地面積確定。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幅度,依照本辦法所附的《雲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執行。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城鎮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大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5個以上等級,中等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4個以上等級,小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3個以上等級,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土地應當劃分為2個以上等級。
各等級土地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雲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七條 國家及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具體的適用地區和適用稅額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土地,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並經縣級稅務機關核實後,方能享受定期免稅優惠。第九條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級稅務機關負責核準。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第十壹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城鎮土地使用權屬、位置、面積以及新批準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資料,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申報納稅期限分為半年、季、月。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申報納稅期限由州(市)級稅務機關確定。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由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第十四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第十五條 使用權屬有爭議的城鎮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權屬確認後,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繳納。第十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第十八條 自2007納稅年度起,城鎮土地使用稅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雲南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