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邊境貿易享受國家和雲南省政府規定的小額貿易進口商品減稅免稅和進出口商品免領許可證等優惠政策。第六條 自治州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成立進出口公司,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享受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優惠政策,在邊境口岸開展轉口貿易,在沿海口岸開展進出口業務,促進邊疆民族經濟發展。第七條 自治州實行邊境貿易與對外經濟、技術和勞務合作相結合,邊境地區與內地協作相結合,利用國內國外原料,面向國內國外市場,發展加工工業,增加出口創匯產品,積極發展外向型經濟。第八條 自治州鼓勵州內外工商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與鄰國的經濟、技術和勞務合作。第九條 自治州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州舉辦外資企業,或與本州的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本州境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自治州按照中國的法律、法規,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 自治州貫徹執行既要堅持開放,又要加強管理的原則,保障邊境經濟貿易的健康發展。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要本著促進、支持和服務為主的精神,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加強邊境經濟貿易管理。第二章 邊境貿易第十壹條 邊境貿易包括地方對外貿易、小額貿易和邊民互市等多種經營形式。
地方對外貿易是地方政府與鄰國地方政府間的貿易。
小額貿易是經本州政府批準的邊境貿易公司、商號與鄰國的公司、經濟組織或商人間的貿易。
邊民互市是邊民之間的互市貿易。第十二條 鼓勵本州工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興辦邊境貿易公司、商號,也可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參與其他形式的邊境經濟貿易活動。第十三條 邊境貿易公司、商號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地和設施;
(三)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有流動資金;
(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五)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六)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
(七)取得法人地位,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成立經營邊境小額貿易公司、商號的程序是:
由企業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縣(市)邊境貿易管理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由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州邊境貿易管理局會同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復核同意,上報州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成立的邊境貿易公司、商號,向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並向所在縣(市)邊境貿易管理局、海關、稅務局、動植物檢疫局、商檢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向所在縣(市)銀行開立帳戶,方能進行業務活動。第十五條 自治州鼓勵州外工商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列形式參與本州邊境貿易經營活動:
(壹)與本州邊境貿易公司、商號開展購銷業務;
(二)委托本州邊境貿易公司、商號辦理進出口業務;
(三)同本州邊境貿易公司、商號聯營;
(四)經批準,可以自辦出口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原料加工企業,及邊境貿易公司、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