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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促進德宏咖啡產業健康發展,保證德宏咖啡原產地產品質量和品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德宏咖啡是指在國家批準的德宏咖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以小粒咖啡為主的咖啡品種及其產品。第三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德宏咖啡種植、加工、營銷、科研、技術推廣、中介服務及其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政府引導、創新開發、提質增效的原則,促進產業發展規模化、品牌化。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德宏咖啡產業發展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德宏咖啡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扶持德宏咖啡產業發展。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德宏咖啡產業發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德宏咖啡產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做好德宏咖啡生產、科研、技術培訓和推廣工作;

(四)負責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態勢和市場趨勢分析,發布相關信息,提供咨詢等服務;

(五)負責德宏咖啡種質資源的鑒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公布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種質資源名錄,組織開展種質資源的調查、建檔、監測等相關工作;

(六)辦理德宏咖啡地理標誌及使用的相關手續;

(七)組織申報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扶持項目。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林業、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墾、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德宏咖啡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德宏咖啡產業的宣傳和推介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德宏咖啡歷史文化的發掘整理、文藝創作和旅遊等活動,提升德宏咖啡品牌知名度。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融)資、土地流轉、企業聯合等方式發展德宏咖啡產業,鼓勵咖啡企業建立生產基地和交易市場,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將土地使用權以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給咖啡企業。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德宏咖啡鮮果和幹豆最低保護收購價格。

鼓勵咖啡企業以訂單的方式與農戶簽訂基地種植和鮮果、幹豆收購合同。第十壹條 咖啡企業收購德宏咖啡鮮果和幹豆時,不得低於本省同期市場價格進行收購,不得以壟斷或者其他方式強買或者壓級壓價。

咖啡企業以本省同期市場價格履行與農戶簽訂的德宏咖啡鮮果和幹豆收購合同時,簽約農戶應當履行合同。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德宏咖啡良種繁育基地,加強品種選育和改良工作,推廣使用德宏咖啡良種育苗和栽培技術。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建立德宏咖啡種苗基地,開發和培育德宏咖啡優良品種,提供優質種苗;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咖啡企業等單位開展德宏咖啡技術交流與合作。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德宏咖啡原種種子和經審定優良種子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德宏咖啡綜合配套技術的推廣,建立標準化示範園區,開展新品種試驗示範。第十六條 德宏咖啡種植應當合理布局、適度規模,在選擇種植區域時應當註重生態保護。

德宏咖啡種植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違禁農業化學投入品,禁止在種植區域排放或者傾倒超標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七條 咖啡專業合作組織和咖啡企業在其生產基地種植德宏咖啡,應當按照《德宏咖啡生產技術規範》執行,並做好生產記錄,建立檔案。生產記錄和檔案應當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八條 德宏咖啡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咖啡專業合作組織,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能力。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依法成立的德宏咖啡專業合作組織給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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