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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物流園區的海關監管

對進出園區和境外的貨物進行壹對監管。

1.海關對進出園區和境外的貨物實行備案制度,但園區自用免稅進口貨物、國際中轉貨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貨物除外。境外貨物到港後,園區企業(或其代理人)可先憑艙單將貨物直接運至園區,再憑進口貨物備案清單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進出園區和境外的貨物應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園區貨物進出境口岸不屬於園區主管海關管轄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3.在園區內開展全集裝箱進出口、二次LCL等國際轉關業務的,由開展此項業務的企業向海關發送電子艙單數據,由園區內企業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集裝箱吊裝、集裝箱運輸,憑艙單等單證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

4.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

5.下列貨物、物品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應當辦理免稅手續:

(壹)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和材料;

(二)園區企業開展業務所需的機器、裝卸設備、倉儲設施、管理設備及耗材、零配件、維修工具;

(三)園區行政機構及其業務實體和園區企業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6.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園區時,海關應當辦理保稅手續:

(壹)園區企業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和包裝材料;

(二)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三)轉口貿易貨物;

(四)外國投資者臨時存放貨物;

⑸為國際航行的船舶和飛機的維修提供材料和備件;

(六)進口寄售貨物;

(7)用於入境檢查和維修的貨物和備件;

(8)樣品訂購的展品和樣品;

(九)未辦理海關手續的壹般貿易貨物;

⑽經海關批準的其他進口貨物。

7.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單位、園區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交通工具、生活用品,按照壹般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8.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監管進出園區和園區外的貨物

1.進出園區和園區外的貨物,由園區內企業或園區外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

園區企業在園區外從事進出口貿易,貨物不實際進出園區。可以向收發貨人所在地主管海關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運出園區的貨物視同進口,由園區企業或園區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海關在貨物出園區時按照實際監管方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3.園區企業跨關區配送貨物或者異地企業跨關區到園區提貨的,可以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或者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轉關手續。

4.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集中申報的貨物外,園區企業小批量、多批次進出口貨物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每次進出口執行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匯率。集中申報時限不超過1個月,不得跨年度辦理。

5.來自園區外的貨物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園區外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屬於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對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當同時向海關簽發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的簽發程序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企業開展業務的國內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由園區企業或區外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並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貨物通關出口的,啟運地海關在收到園區主管海關確認貨物已入園區的電子回單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2)國內基建材料、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等。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行政機構及其經營單位和園區企業使用的,海關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並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於生活用品、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壹、其中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實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4)為原進口貨物、包裝材料、設備、基建材料等。從區外進入園區的,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物品清單,並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已繳納的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不予退還。

6.從園區運往園區外的貨物屬於免稅貨物的,海關按照免稅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

7.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園區企業可以在園區綜合辦公區的專門展覽場所舉辦商品展示活動。展示的貨物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備案,並接受海關監管。

園區企業在園區外其他場所舉辦商品展示活動,應當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8.園區行政機關及其經營實體、園區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辦公用品需要運出園區進行檢測、維修的,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園區主管海關核準登記後,方可運出園區。

9.運出區外檢修的機器、設備及辦公用品,不得留在區外使用,並應於起運之日起60日內運回園區。因特殊情況,貨物不能如期復運的,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園區企業應當在期滿前10日內向園區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超過30日。

10.經檢查和維修後運回園區的機器和設備應是原裝的。更換新備件或附件時,應將原備件或附件壹起運回園區。

區外更換國產零部件或配件,需要退稅的,由園區企業或區外企業提出申請,園區主管海關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並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

11.區外原進口貨物需要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需要復運進境的,不得進出區或者入區存放。

已按無成本商品補償規定更換的原進口商品,不予退運回國,也不允許入園。

監管園區內的商品

1.商品可以在公園裏自由流通。園區企業轉讓或者轉移貨物時,應當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記錄具體名稱、數量、金額等相關事項,並在轉讓、轉移後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未經園區主管海關許可,園區企業不得將倉儲貨物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3.園區企業可以對存儲的貨物進行簡單的加工和增值服務,包括分類、分離分揀、分裝、計量、組合包裝、貼膜、打標、換包裝、組裝等具有商業增值的輔助作業。

4.申請在園區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在園區主管海關註冊登記。園區企業維修的產品和零部件只來自境外,維修後的產品、維修過程中產生的更換零部件和物料應再次運出境外。

5.園區企業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每年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園區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核銷申請之日起30日內驗庫。企業的有關賬冊和原始資料應當自核庫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6.進入園區的國內出口貨物未辦理退稅手續,因質量或規格原因需要退給出口企業的,由園區企業自貨物申報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未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後,可辦理退運貨物手續,無需繳納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已征收出口關稅的,應當予以退還。貨物通過海關轉關運輸進入園區的,由園區企業出具啟運地海關退貨聯系單,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進口貨物未經流通環節簡單加工需要退運出境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退運。

已辦理出口退稅或流通環節簡單加工的貨物(包括進口貨物)需要退運的,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7.除已流通和簡單加工的貨物外,從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因質量、規格、型號等原因與合同不符需要退出口企業換貨的,園區企業應當自貨物申報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退換貨。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置換後的貨物入園時,可免領出口許可證和出口關稅,但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8.園區企業需要開展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倉儲業務的,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並報園區主管海關備案。相關儲罐、裝置、設備等設施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通過管道進出園區的貨物應當配備計量檢測裝置等便於海關監管的設施設備。

9.園區企業可以申請放棄貨物,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放棄的貨物除外。

廢棄物品由主管海關在園區內依法提取出售,出售所得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貨物依法出售後,企業憑放棄貨物申請書和園區主管海關提取出售的相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因無使用價值,經海關批準確實無法出售的,由企業自行處理,園區主管海關直接辦理核銷手續。貨物在海關提貨出售前棄置所需的倉儲等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按照規定應當銷毀的廢棄物品,由企業自行銷毀,園區主管海關可以派員監管。園區主管海關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10.因不可抗力造成園區貨物毀損、滅失的,園區企業應當及時向園區主管海關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提供保險、災害鑒定部門的相關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核實確認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喪失使用價值的,海關應當辦理核銷和免稅手續;

(二)進口貨物毀損、滅失,失去原有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貨物不退運出境,需要運出園區的,由園區企業提出申請,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按照受災貨物的使用價值進行評估,征稅後運出園區;

(三)從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破損、損壞、失去原有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需要退運出口企業的,可以退運與破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相同的貨物,並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需要退運至區外的,屬於出口退稅手續的,可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照本條第二款關於區外運輸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11.如果貨物因保管不當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損壞、損毀或丟失,應適用下列規定:

(壹)從境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園區企業應當按照貨物進入園區當日適用的稅率和匯率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毀損滅失貨物消費稅。

(二)對從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園區企業應重新繳納出口退稅,海關據此辦理核銷手續。

12.公園裏的商品沒有儲存期。

監管園區和其他監管區域之間的貨物

1.海關對園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繼續實行保稅監管,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但貨物從未從國內貨物出口退稅制度入區(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轉入園區的,按照貨物實際離境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由貨物轉出地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

2.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貿易和流通,不征收進出口環節和國內流通環節的相關稅收。

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關於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4號),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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