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保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保證建設工期,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範圍: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第三條獎勵對象:在項目決策、成本控制、工期和質量保證、安全施工、環境保護、協調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項目法人和政府相關部門及個人。第四條資金來源壹般為項目的結余投資或項目的成本降低。第五條獎勵是對省重點建設項目質量、概算、工期三大控制目標綜合考核的結果。考核以批準的初步設計為依據,主要考核指標為:所有項目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50%以上(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工期應控制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工程造價應控制在初步設計概算內(含調整概算,不得超過初步設計原概算的10%)。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獲得獎勵。第六條獎勵標準:對符合獎勵基本條件的項目,獎勵項目投資余額的10%-30%。其中,項目優秀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資助金額相應增加1個百分點;工期每提前五天,資金額增加1個百分點(工期提前增加的獎金額不超過10個百分點)。其中,項目法定代表人獎勵金額為獎金總額的5%-10%,具體金額由省政府確定。第七條工程質量鑒定必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並出具證明。投資差額的確定必須經省級審計部門進行竣工結算審計確認;因國家利率下調、減免稅等政策因素產生的投資節余,不得作為獎金來源。第八條對建設質量好、建設工期提前、投資得到有效控制但沒有剩余投資的專項項目,是否予以獎勵及獎金來源由省政府專題研究決定。第九條對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項目法人自行制定激勵措施並給予獎勵,資金從工程造價減免中列支,並報省政府重點建設部門備案。第十條項目法人內部獎勵辦法由各單位制定,並報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基金受贈人必須依法申報納稅。第十二條項目開工前未經審計的,項目竣工後的投資結余不得作為資金來源;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對高估冒算、在財務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弄虛作假的項目,壹經查出,將取消其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第十三條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事故,根據情節、影響和損失程度,扣除整個工程應得獎金的5%-100%。發生三起及以上質量事故,不論事故大小,壹律取消獲獎資格。項目法人代表將按相同比例獲得獎勵。第十四條。在建設過程中,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經有關部門調查屬實,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取消當事人獎勵資格,並視情節扣減項目法人資金總額。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獎勵方案在項目完成後提出,報省政府審批。第十六條其他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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