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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企業工會條例全文

第壹條為了保障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在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會。

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接受職工的監督,依法支持企業的管理和生產經營,教育職工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動員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四條企業應當支持企業工會依法獨立開展工作,為企業工會履行職責、開展活動提供保障。

第五條上級工會負責領導、指導、監督和服務企業工會,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和會員優惠服務,幫助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企業工會履行維權職責遇到困難時,可以請求上級工會代行企業工會維權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企業工會組織應當自企業開業或者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建立。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工會,保障職工參加工會的權利。上級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企業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就勞務派遣工參加工會達成書面協議。未作書面約定的,視為勞務派遣工已加入用工企業工會。

第八條企業工會符合法人條件的,經依法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會員在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設立工會委員會,也可以按照地區或者行業,由兩個以上企業的會員共同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成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十條各級企業工會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

企業工會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企業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企業工會會員民主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企業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壹條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其負責並受會員監督。負責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250人以上的企業工會應當配備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

工會專職人員的數量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女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工會應當配備專職女職工。

企業工會可以從社會上聘請工會工作人員,上級工會也可以向企業派出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企業主要負責人、合夥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不得擔任本企業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

企業工會主席配備企業負責人的副手;專職副主席按企業中層職務配備。

第十四條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離工作崗位。因特殊情況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未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上任之日起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限相當;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支持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培訓和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依法成立的企業工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或者劃歸其他部門。

企業終止的,其工會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企業合並或者分立,應當同時重新組建工會,並報上壹級工會批準。第十七條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企業工會平等協商;在執行上述規章制度和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的過程中,企業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向企業提出,經協商修改完善。

第十八條企業工會為職工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幫助和指導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督促企業和指導職工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教育培訓、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並簽訂集體合同。

在縣級以下地區、同行業或者小企業集中的地區和經濟開發區,工會或者區域性工會聯合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代表或者同級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平等協商,簽訂行業或者區域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提出平等協商和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要求。

企業應當與企業工會就工資分配和調整機制、工資支付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企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十壹條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應當事先書面告知企業工會理由。企業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企業予以糾正。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收到工會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二條企業工會有權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企業工會應當要求企業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企業應當在工會提出改正要求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企業拒不改正、不按時答復的,企業工會可以向上級工會報告,由上級工會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幫助職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企業工會應當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者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檢查員,協助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進行監督。

企業工會應當依法對企業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出具書面意見。

企業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隱患時,有權提出建議和意見,企業應當及時研究解決;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要求企業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企業工會有權參與對工傷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當督促和協助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企業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教育和指導職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勞動爭議。

第二十五條企業停工、怠工的,企業工會應當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並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代表職工向企業或者有關方面反映職工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出解決方案;協助企業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條企業工會應當建立企業困難職工檔案,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法律援助、子女就學、職工互助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攻關等勞動競賽活動;組織員工開展文體活動,提高員工素質,促進企業文化建設;培養和推薦先進模範人物。

第二十八條企業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企業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等方式,對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進行監督,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企業工會應當接受職工和上級工會的監督。職工有權對企業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要求上級工會對企業工會不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上級工會應當及時派員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職工。第三十壹條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依法提取工會經費,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企業依法繳納的工會經費,按照“屬地征收、稅費同步”的原則,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上級工會收到企業繳納的工會經費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及時撥付給企業工會。

第三十二條企業工會依法設立獨立的銀行賬戶,獨立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主席在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負責工會經費的開支,重大開支要經過集體研究決定。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和工會活動服務,不得以企業名義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不得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經費借貸、擔保以及其他應當由企業承擔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企業工會應當根據經費自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工會經費預算、決算、審查和監督制度,定期審查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並將審查結果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企業工會應當自覺接受企業內部審計和上級工會對工會經費、資產的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設施、場所和其他物質條件,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三十五條企業工會的經費和財產以及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調撥,不得將其作為所在企業的經費和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

企業工會合並時,國家撥給工會的經費、財產和不動產歸合並後的工會所有;企業工會分立,其經費和財產按照分立後的會員人數合理分配;企業工會撤銷時,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剩余經費、財產和不動產,由上壹級工會處置。第三十六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壹)以脅迫、利誘或者欺騙手段阻礙職工加入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解除企業工會發起人的勞動關系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的;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拒絕與上級工會就建立企業工會進行協商的。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壹)非法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的;

(二)阻礙企業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

(三)阻礙工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職工依法加入工會或者參加工會活動被企業終止,企業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終止的,上級工會應當支持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幫助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工會經費的,地方工會可以向企業發出催繳通知,限期申報繳納。拒不支付的,企業工會或者地方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企業工會或者地方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不履行職責,損害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由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侵犯企業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處理或者有其他行政不作為的,企業職工和工會有權向其主管部門舉報,要求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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