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權,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聯系省人大代表,主要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問題,征求代表意見,受理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通過加強同代表的聯系,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的進行情況,以及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情況和問題,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更加符合人民的願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實際;使代表進壹步密切同人民群眾和選舉單位的聯系;加強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的監督。第三條 省人大代表由各州(市)及地區所轄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解放軍選舉產生,受原選舉單位監督。省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同代表選舉單位和所在單位的聯系,及時了解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幫助代表有效地履行職權。各選舉單位也要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系,***同做好聯系代表的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舉行會議前,由省人大常委會、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處),根據大會議程及代表的意願,安排代表進行視察,了解各方面工作情況,為出席大會審議議案做好準備。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根據會議審議的議案,發函征求有關代表的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在審議通過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或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根據需要,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或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參加討論,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舉行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的意見。組織專題視察時,可以吸收有關代表參加。圍繞兩個文明建設和人民群眾關心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同代表見面,通報情況,直接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七條 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證”可以在居住地區就近進行視察,視察內容,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某些問題的有關情況。視察可以單獨或幾個代表聯合進行,壹般到基層單位,由被視察單位如實介紹情況。代表如需事前進行聯系或約見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可由當地的人大常委會或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處)協助聯系安排。被視察單位應熱情接待,提供工作方便。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加強同代表的聯系。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專職委員要接待約見的來訪代表;外出調查研究時,可以同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座談或走訪代表,聽取意見。居住在地、州、市、縣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同當地的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聯系,向他們介紹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匯報。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要密切聯系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在審議議案、聽取匯報、進行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根據需要,可召開有關代表的座談會。對代表提出的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認真研究辦理。第十條 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同研究,確定承辦單位,並督促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必要時應派幹部走訪代表,聽取代表對辦復的意見,解決辦理中的問題。第十壹條 省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接待室。對省人大代表的來訪或來信,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要認真接待和處理,重要問題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閱批處理;需要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應督促承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答復代表。第十二條 省人大代表由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處),根據代表的意願和便於組織、便於開展活動的原則建立省人大代表小組;在省直機關工作的代表可以單獨建立代表小組。每組推選組長和副組長。居住分散的代表,可就近參加當地州、市、縣代表小組的活動。
代表小組的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講求實效,不流於形式。主要內容為:學習、宣傳憲法、法律和法規,了解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開展就地視察;進行調查研究;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交流代表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經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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