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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匯編目錄

前言

對真實披露標準適用的思考

論損失補償原則的法律適用

人壽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機動車輛”應在人壽保險條款中明確定義。

保險代理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仲裁比訴訟更適合解決保險糾紛。

對“* * *同災”保險金給付的思考

以死亡為保險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無效。

繳納保險費不能成為必然受益人。

保險金作為遺產,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改變繼承順序。

沒有原始收據,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審核保險需求的合理性有利於防範保險欺詐。

核保體檢引發的糾紛分析

夫妻離婚後,配偶附加短保無效。

續保也應堅持公平、互利、自願的原則。

為他人疾病投保應拒絕賠付

保險法告知制度的若幹問題分析

投保人親屬退保案的法律分析。

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金應該視情況而定。

正確理解意外傷害的含義

投資連結保險訴訟的法律分析

處理保險金歸屬糾紛應以合同為依據。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如何支付?

借用身份證保險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分析

保險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從商業醫療保險糾紛案看保險合同的幸運性

保險實務中代理簽名的防範和處理

受益人的索賠應得到充分證明。

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單瑕疵的責任。

論保險格式條款的法律控制方法

信任流失還是期望流失?

醫療費用收據復印件不能作為索賠證據。

代理人自首,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醫療費用保險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從中國保險合同看合理期待原則

保險責任競合時,選擇索賠的權利屬於權利人。

論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變更

合同復效後,被保險人應按照原合同進行賠付。

保險合同訂立中要約承諾規則研究

被保險人的醫學檢查不能免除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法律義務。

賠償原則適用於意外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有權選擇保險合同的利益。

藥物過敏導致的死亡屬於意外傷害。

保險金不屬於死者遺產。

投保疾病的保險公司應拒絕賠償。

保險人的先合同義務與違約損害賠償。

遺囑變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分析

保險代理人無權提起保險合同訴訟。

加強管理規範保險代理行為

保險交易應遵守誠信原則

國際航空貨運保險代位求償權相關問題研究

保險代位求償權對被保險人的限制

近因原則是理賠的基本原則。

松動的管道閥門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

保險標的不在保險範圍內,不屬於保險責任。

掌握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

車輛按重置價投保,按實際價值賠償,符合法律法規。

“自燃”和“外燃”是賠償的分水嶺

保險人應當履行對合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

因修船價格和大使保險索賠不同而產生的糾紛

保險標的轉讓時,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舊車按新車價格賠償全損案引發的思考

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銀行的違約責任。

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不是保障。

事故發生後對合同的修改無效。

明確規定保險人要舉證。

淺析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保險代位求償程序研究

保險價值確定方法不明確案例分析

借款人無權行使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

合同終止後,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合同終止前的義務。

論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顯失公平制度及其在保險合同中的應用。

由“機票保險案”引發的思考

在不確定保險中應加強對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

被保險人在沒有防感應雷設施的情況下被雷擊,得到了賠償。

電工接線錯誤導致業主電器燒毀,不排除有重大過失。

責任拒絕

壹起機動車輛保險再審案件引發的思考

保險公司不應該為潛規則下的貨物運輸“補充協議”買單。

在合同變更前,保險事故不應由保險人賠償。

壹匹馬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

淺析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認定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支付部分保費進行賠償?

既然“另有約定”,就不應該對保險進行催促或上訴。

掛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中存在的問題

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和第三方責任的範圍

“特別條款”的有效性不應受到懷疑。

在代位求償訴訟中,保險人有權選擇訴因

淺析殯儀車傾覆造成的身體損害賠償

關於保險利益和棄權的思考

海上保險:可保利益的歸屬優先於倉至倉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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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工作計劃1

    我們學校有76名女員工,占總人數的80%以上。婦女工作是學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校婦女工作根據崗位特點,在各級領導和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堅持教育系統婦女工作規劃,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發揮家庭工作優勢,努力提高婦女兒童道德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壹步鼓勵女教師為學校的發展貢獻智慧,實現更大的發展。制定以下計劃。

    壹是積極維護婦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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