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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開展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定授權組織、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主管法律顧問工作,處理法律事務。

政府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承擔本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

法律顧問機構應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履行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負責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提供履職保障,將法律顧問工作報酬和法律顧問機構工作經費等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於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建立以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律師和其他法律專家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第七條 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忠於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二)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三)具有較強的法律業務能力;

(四)具有壹定的知名度和專業影響力;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律師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未受過其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的懲戒處分。

法制機構人員和其他法律專家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第八條 聘任法學專家、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向社會公開選聘,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考察遴選擬聘人選。公開選聘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顧問機構可以推薦法學專家、律師作為擬聘人選,報聘任機關考察審定。

聘任法制機構人員、其他法律專家擔任法律顧問的,由其所在單位推薦法律顧問擬聘人選。第九條 聘任機關審定法律顧問人選後,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聘任書。

聘任專家、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由法律顧問機構代表聘任機關與專家個人、律師事務所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具體的權利義務。第十條 法律顧問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屆滿可以續聘,不再續聘的自然離任。第十壹條 聘任機關在下列工作階段,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參與,聽取其法律意見:

(壹)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的論證階段;

(二)重大項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談階段;

(三)重要規範性文件的論證階段;

(四)涉及行政復議、訴訟、賠償、仲裁案件的前期協商調解階段和立案階段;

(五)聘任機關認為需要參與的其他階段。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根據法律顧問機構的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

(二)為重大決策、重要協議、重要行政行為等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三)參與政府立法和制定、審查規範性文件的咨詢論證;

(四)參與辦理行政復議、訴訟、賠償、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五)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

(六)為處置征收補償、涉法信訪等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七)辦理聘任機關交辦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獨立提出法律意見或者建議;

(二)根據聘任機關授權,查閱相關資料;

(三)根據履職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

(四)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取得工作報酬和待遇;

(五)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第十四條 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工作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機關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發表、散布有損聘任機關聲譽的言論。

法律顧問與所承辦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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