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建稅營業稅額7%;
3、教育附加營業稅3%;
4、企業所稅票金額2.5%
境外:
為規範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付匯管理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壹、關於辦理免稅待遇
(壹)免稅待遇適用對象
《通知》第四條所稱“納稅人可以享受國際運輸收入或所得免稅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國同其他國家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互免海運企業國際運輸收入協定、海運協定以及其他有關協議或者換文(以下簡稱“協定或協議”,《國際海運收入減免稅情況壹覽表》附後),具有與我國簽訂上述“協定或協議”國家(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國公司,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運費收入或所得,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有關國際運輸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1998〕241號)明確的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類運輸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費收入。
(二)免稅辦理程序
外國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通知》第四條辦理免征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待遇,不論經營航線多少,均采取壹站審核程序,具體辦法為:
1、申請人可以選擇業務發生地之壹的主管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作為其辦理免稅證明的壹站審核稅務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征所得稅證明表》)。扣繳義務人代理納稅人辦理免稅事宜的,還需同時提交由納稅人出具的委托書。
壹站審核稅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辦理免稅證明申請及所附證明文件後,應當認真審核《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協定或協議”規定,可以對其國際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征所得稅證明表》,並在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上加蓋“免征所得稅證明開出”章後留存該證明文件備查。申請人保存《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備向同壹地區地方稅務局或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開具《免征所得稅證明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表的最後壹欄填寫主辦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並及時將開出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所屬省級主管稅務機關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根據“協定或協議”規定,對國際運輸收入同時免征營業稅的,由申請人向壹站審核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出示《免征所得稅證明表》,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征營業稅證明表》)。
收到辦理免征營業稅證明申請的地方稅務局應當認真查核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間的“協定或協議”,凡符合“協定或協議”規定可以對國際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征營業稅證明表》,並在納稅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上加蓋“免征營業稅證明開出”章後留存該證明文件復印件備查。申請人應留存《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備向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開具《免征營業稅證明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表的最後壹欄填寫主辦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並及時將開出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稅務機關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凡經營多條船舶運輸航線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他業務發生地的地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出示由壹站審核稅務機關開具的《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由同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並提交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辦理支付運費的免稅手續。
其他地區的地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其出示的《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加蓋本局公章及加註日期並留存壹份,同時留存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無特殊需要,壹站審核地的地方稅務局和其他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再審核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正本文件。
(三)居民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享受“協定或協議”對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視外國公司所在國家(地區)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證明”中的任何壹種:
1、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填寫《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免征營業稅證明表》第三欄(居民身份證明欄)簽字並蓋章;
2、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3、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政府有關航運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證明;
4、由香港公司為其居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核證本》原件(樣式附後)。無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證明》。
上述“居民身份證明”自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機關簽署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三年內,凡納稅人居民身份發生變更,或所持“居民身份證明”有效期滿的,應及時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明”,並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免稅證明手續。
二、扣繳義務人在國際貿易出口項下向外國公司支付運費時,可以憑合同或協議、外國公司發票、提單(或副本)和提單清單,以及下列證明文件之壹,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直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支付。提單(或副本)退扣繳義務人留存,銀行留存合同或協議(或復印件)、外國公司發票以及提單清單三年備查。
(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完稅憑證;
(二)可以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壹站受理稅務機關所在地申請支付運費時,提交《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免征營業稅證明表》;
(三)可以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其他業務發生地申請支付運費時,提交蓋有“××省××市國家稅務局”公章及加註日期的《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者蓋有“××省××市地方稅務局”公章及加註日期的《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上述《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的公章及加註的日期不得為復印件。
三、扣繳義務人與外國公司的境外代理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或協議,間接代理外國公司的國際運輸業務的,除提供本《補充通知》第二條所列證明資料外,凡能夠提供外國公司給境外代理企業的授權書(或委托書),並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代理企業支付運費。
四、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寫免稅證明表。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在執行中遇有新問題應及時反饋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