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和《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規定,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填寫始發地、到達地、車型和車號、運輸貨物等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因此,需要運輸發票中運輸的貨物信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財稅字[2016]36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所得稅抵扣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規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列支。
需要填寫哪些發票備註欄?
案例壹:開具運輸服務發票時壹定要註意事項。
案例二:鐵路運輸企業委托的印花稅信息必須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9號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委托的印花稅信息可在發票備註欄填寫。
情況3:開具發票時必須註明提供建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自行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對異地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除註明勞務發生地的縣(市、區)、項目名稱外,還應印有“YD”字樣。
案例四:不動產買賣或租賃發票必須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第2065438+2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在“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和房屋產權證號,在“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並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對於租賃不動產,納稅人自行或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對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自動打印“YD”字樣。
情況5:差異開票功能開具的發票必須有備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 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規定,增值稅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別計稅方法繳納,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的級差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抵扣金額,由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額,並在備註欄自動打印“級差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相混淆。
運輸發票沒有備註。我能用它嗎?通過上面的介紹,妳清楚了嗎?答案很明確。運輸發票不能沒有備註欄。除了運輸發票,還有壹些情況必須填寫備註欄,如差額征稅業務。作為會計,壹定要了解清楚,確保收到的發票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