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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轉讓稅務變更

北京市工商局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後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變更後投資者註冊資本(註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1)《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請您參看《壹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2)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

變更住所: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

變更法定代表人:根據章程規定作出的股東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或董事會決議。

增加註冊資本:(1)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2)以貨幣方式增資的,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3)以非貨幣方式增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

提請註意:

變更後的註冊資本中,貨幣部分不得低於總額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註冊資本中應有不低於30%的貨幣。

註冊資本全額繳足後,公司申請增加註冊資本的,增加的註冊資本可按設立時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分期繳付,且變更登記時應繳納不低於增資部分20%的出資,其余部分可在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類企業不超過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5年)。

註冊資本尚未繳足但按期繳付的,變更登記時應繳納不低於增資部分20%的出資,並可按修改後的章程規定繳納原有出資,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不得超過企業設立之日起2年(投資類企業不超過設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價計入的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稅後)轉增註冊資本的,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股東以技術成果出資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減少註冊資本:(1)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2)公開發行的報紙減資公告報樣(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方受理您的減資申請);(3)公司債務清償或者擔保情況的說明;(4)驗資報告。

變更實收資本:驗資報告(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並應在驗資報告中明確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驗證)。

股東以技術成果出資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變更出資方式:(1)股東會決議;(2)非貨幣出資變更為貨幣出資方式的,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貨幣出資變更為非貨幣出資方式或非貨幣出資變更為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

提請註意:已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非貨幣出資不得變更出資方式。

變更出資時間:股東會決議。

股東轉讓股權:(1)股東會決議(股東之間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可不提交決議);(2)股權轉讓協議;(3)涉及本市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4)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變更經營範圍:(1)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2)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變更股東名稱或姓名:(1)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2)股東名稱或姓名變更的證明(法人股東名稱變更,由該股東的登記機關出具名稱變更證明;自然人股東姓名變更,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文件);(3)變更後的股東資格證明。

變更營業期限: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

因增資或因跨登記管轄地遷移住所而變更登記管轄機關的:

步驟1、申請人向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變更材料,遷入地的登記機關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及《企業遷移通知書》;

步驟2、企業將《企業遷移通知書》交到遷出地登記機關,遷出地登記機關向遷出企業出具《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遷出地檔案管理部門將登記檔案采用掛號郵遞方式郵至遷入地檔案管理部門;

步驟3、遷入地登記機關以電話方式通知企業持《受理通知書》及《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領取新的《營業執照》(或辦理核駁手續)。

提請註意: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壹份。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前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壹並提交變更後的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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