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
16號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所以不需要填寫識別號也不需要個人身份證號碼。
二.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發票:
16號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的情形。
三.購買方為國外客戶,出口企業對外方開據的出口發票: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四.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16號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如出租車機打發票,停車費等定額發票;
五.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1):
16號公告僅適用於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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