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57號
明確再生資源的增值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主要內容: 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3.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規定了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範圍、退稅比例、申請退稅應提交的資料。—
3 —財稅〔2009〕119號
對財稅〔2008〕157號中有關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問題進行明確。—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後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例如:2020年4月,某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被評定為D級,而此前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2020年6月,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即征即退申請,申請退還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間(6個月)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應退稅款。按照規定,如納稅人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稅務機關應為其辦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屬期的退稅,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屬期對應的稅款,不應給予退還。—
5 —財稅〔2015〕78號
規定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15年7月1起執行,自2022年3月1日起,除“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廢止,“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6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
自2022年3月1日起,除“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廢止,“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政策主要內容: 1.自2019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比例為70%。 2.將財稅〔2015〕78號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3.12“廢玻璃”項目退稅比例調整為70%。 3.《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修改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明確“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註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7 —《環保、節能節水及資源綜合利用2021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
規定了再生資源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 —《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政策主要內容: 1.明確再生資源定義 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於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2.明確從事再生資源回收並銷售業務應繳納增值稅,非經營活動除外。本公告中的非經營活動是指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 3.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增值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放棄享受優惠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4.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6.發布《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 7.明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需同時滿足的七個條件。 (1)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規定。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汙染工藝。“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註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範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壹是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二是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8.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聲明,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9.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自不符合當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0.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後,“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壹年度所有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予以公示。公示前,應會同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再次核實納稅人受環保處罰情況。 12.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汙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壹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3.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退稅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查,財政部門逐級復查後,由省級財政部門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出具最終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