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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發生的住宿費取得了專用發票,增值稅可以抵扣嗎?

視用途不同而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壹二十七條壹至六,都是不得抵扣的情形。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正常進項稅額抵扣。

2.實務中,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發生的住宿費不能進項稅額抵扣,如企業年會屬於福利費,發生的住宿費不能進項稅額抵扣;再如企業招待費中,發生的住宿費不能進項稅額抵扣

3.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文件和其他文件中並沒有說,企業在自己經營地或註冊地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

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是看住宿費的最終的“用途”,不是看發生地。

如:某會計事務所壹般納稅人經營地在北京西城區,後其審計業務發生在北京懷柔區,審計過程中發生在懷柔區的住宿費,取得專票,雖然住宿費發生在其經營地北京市,也可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再如,某壹般納稅人經營地在西安雁塔區,由於需要員工加班,發生在公司附近的住宿費(屬於正常經營的加班費用性質,不屬於職工福利性),取得專票,雖然住宿費發生在其經營地西安雁塔區,也可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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