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土地使用權 ,可選擇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壹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則必須采用壹般計稅方法。 案例1 A公司為壹般納稅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 000萬元,2017年4月取得轉讓收入2220萬元,如何計算 增值稅 ? 壹般計稅方法下計算銷項稅額=2 220÷(1+11%)×11%=220(萬元) 案例2 A公司為壹般納稅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000萬元,2017年4月取得轉讓收入2220萬元,如何計算增值稅? 壹般計稅方法下計算銷項稅額=2 220÷(1+11%)×11%=220(萬元) 存在問題:上述采用壹般計稅方法可否扣除土地價款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這裏並未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扣除土地價款計算銷售額。所以筆者認為應當全額計算納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