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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買東西,不管金額多少,可以要發票嗎?

妳可以索要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擴展數據:

1.賣方應按規定開具發票。

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廠商、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購貨單位和扣繳義務人付款時,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賣方在使用整張發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錯號、發票無發票監制章或打印不清等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提交稅務機關處理。

(2)整份發票使用後,應按編號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各份復印、打印,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翻挖或撕毀。

(3)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卸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和確認業務收入時開具發票,無業務不準開具發票。

(五)銷售者應當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代理開具發票。

(6)賣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按序號裝訂成冊。

2.買方根據規定索要發票。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索要發票時請註意以下幾點:

(1)買受人向對方索要發票時,不得要求對方變更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的名稱,也不得要求對方變更價格稅額;

(2)買方只能從業務發生地的賣方取得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或代開發票;

(3)買方取得發票後,如發現不符合開具條件,有權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3.納稅人必須開具或取得電子商務發票。

4.發票應該壹次填好。無論每張票有多少份,都必須將所有份數放在壹起,壹次性復印或打印,以保證每份的內容和金額壹致。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5.發票不得跨省、市、自治區使用。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采購單位和個人開具。未經批準,發票領購單位不得跨規定地區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6.發票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7.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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