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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稅務局授權企業時,卻提示說與金三系統裏的資料不符,是什麽問題?

壹、企業法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員與稅局內部金三系統稅務登記信息比對相同,系統自動實現與企業綁定。

企業法人、財務負責人實名信息與稅局內部金三系統不壹致時需先辦理稅務登記變更,變更稅局內部金三系統對應人員的信息;辦稅員實名信息與稅局內部金三系統不壹致時,企業法人或財務負責人可對其進行授權。

二、發票包括正數發票和負數發票,正數發票包括未作廢和已作廢的,那就是妳開了93份發票,其中壹份是作廢的,壹份是紅字的。其他91是正數未作廢的。

三、辦稅員在電子稅務局操作“納稅人授權申請”時,系統提示“當前用戶的證件號碼信息與申請企業在金三系統納稅人登記信息中的對應身份的證件號碼不匹配,需經管理員進行審核。“

該情況表示您的資料不在國稅金三管理系統對應企業登記的辦稅員,可采取其中兩種方法之壹:

1、需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管理員在電子稅務局進行授權。

2、攜帶相關資料(授權信息采集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國地稅進行稅務登記變更,等系統資料更新後再辦理。

擴展資料:

(壹)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證件。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關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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