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稅務局申請退稅。
2.申請沖抵,即沖抵下期稅款的壹部分。
壹般納稅人不用繳納增值稅,即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在借方,進項大於銷項稅額。在這種情況下,借方余額可以作為多繳的稅款轉移到未繳納的增值稅借方,它將自動保留到下個月。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09),自2019年4月65438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以下簡稱留抵退稅)制度。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擴展數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2019)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以下簡稱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稅收抵免:
1.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六個月(季度納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六個月的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處罰的;
5.自65438,201,2065438年4月起,您未享受過立即取款、先收款後返還(取款)的政策。
6.增量免稅額是指與2065438+2009年3月末相比新增加的期末免稅額。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市-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號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