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抵押人必須已取得在建項目所占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必須已取得相關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文件。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二,價值決定的風險
在建工程抵押權的範圍限於抵押時已竣工登記的在建工程和在建工程範圍內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不包括登記後在建工程上繼續增加的層數和占用範圍外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合同風險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時,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三證序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當於應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
3、已投入建設的項目;
4、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日期;
5.完成的工作量和數量。如果采用壹般抵押合同,很可能導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無效。
四、建設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沖突的風險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房產糾紛和辦理執行案件,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不包括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及其解釋,承包人在建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很可能處於“有名無實”的境地。實踐中甚至可能存在發包方與承包方串通編造“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事實,導致抵押權處於法律有效而實際無效的狀態。
動詞 (verb的縮寫)劃撥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風險
因為在建工程的抵押包括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土地是劃撥土地,根據法律規定,第壹,在劃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經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抵押無效;二是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價款的金額(壹般不低於標示地價的40%)後,抵押權人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所得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劃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很可能面臨未經批準無效或抵押變現時價值所剩無幾的風險。
六、房地產開發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商品房預售發生沖突的風險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抵押物的受讓人;”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然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既費時又困難。
七。抵押權與在建工程稅收優先權沖突的風險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只要納稅人欠稅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欠稅在先,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稅收作為國家公權力優先於擔保權的私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抵押權人提供開發項目或在建工程占地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前已拖欠稅款的,將限制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稅務機關有權先於抵押權人處分,並優先補償處分價款。納稅後的剩余部分只能補償給抵押權人。抵押權人私自有償處分抵押物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抵押物的價值範圍內向抵押權人追繳欠稅企業應繳納的稅款。
八、土地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過程中的操作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和慣例,在建工程形成前,以純土地抵押登記,在建工程開始形成後,土地使用權應與在建工程壹並轉為在建工程抵押。這就要求必須將原已登記的土地抵押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必須簽訂新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此時如果操作不當,抵押權人的抵押就會失效:壹是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已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門查封,銀行在登記機關註銷原登記的,因抵押物已被查封,無法辦理新的登記。其次,土地使用權雖未被查封,但在銀行註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前,突然查封了抵押物。此時無法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