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信息:
(1)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
(3)其他相關信息
2.程序:
(1)到下級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領取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
(2)核銷發票
(三)稅款結算
(4)收回有關證件,發出註銷通知。
3.承諾辦理時限:壹般當場辦結。
然後,先辦理營業執照,再辦理稅務登記證。
擴展數據: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
主表的份數
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1份。
提供信息
1.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
2.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及其復印件。
3.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吊銷決定及其復印件。
時限要求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被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應當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應在工程完工並離境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稅務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