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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個公司都有工資收入是否應該合並計算個稅,依據的文件是哪個?

政策的依據是:《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並計算納稅。具體申報步驟: 1、工資薪金的個稅扣繳責任人為發工資的單位。2、單位按照該單位發放的工資金額單獨計算個稅即可。3、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取得收入的,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由個人到稅局自行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十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因此,從中國境內兩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規定選擇並固定在任職、受雇的壹地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計稅方法,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三條關於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的問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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