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有關要求,方便群眾辦事,進壹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簡化和規範個人無償贈與或贈與房產所需證明材料公告如下:
1.納稅人在辦理個人無償贈與或贈與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手續時,應提交《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只需繼承人或受贈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有下列四種情形之壹的,應分別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壹)離婚分割財產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或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親屬間無償贈與的,應提交:
1.配偶免費贈送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無償贈與沒有親屬扶養或者撫養的人的,應當提交: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人民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系證明,或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產所有人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能夠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經公證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是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對上述信息,填寫完整無誤的,在《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留存《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登記表》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辦理免稅手續。
三、地方稅務機關應忠實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學堂等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和辦理流程,及時準確回應納稅人詢問,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找多份工作、跑多份工,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查詢認證信息,減少納稅人提交信息。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壹條第壹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 165438+10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