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存貨跌價準備是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如由於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應按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差額提取,並計入存貨跌價損失。簡單的說就是由於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於原成本,而對降低部分所作的壹種穩健處理。
《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凈值低於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存貨跌價準備應按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計量,對於可變現凈值低於存貨賬面成本(價值)的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當期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等於當期期末存貨可變現凈值低於存貨成本的部分與提取跌價準備前存貨跌價準備賬戶貸方余額之間的差額。
2、可變現凈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後的價值。企業每期都應當重新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3、企業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時,應當以取得的可靠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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