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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銷售強制保險時,確定不對警車等免稅車輛征稅的依據是什麽?

買車需要繳納10%的車購稅,壹般在國家稅務總局車購稅分局繳納。部分地區(如安徽合肥)委托4S門店代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機動車車船稅征收和繳納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75號(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於2012 1起施行。根據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收取強制保險費時,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為貫徹落實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車船稅的征收和繳納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壹、紮實做好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在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策精神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渠道做好對扣繳義務人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使扣繳義務人熟悉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地方實施辦法的政策規定, 了解不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高車船稅征管業務水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要總結本地區的征管經驗,認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求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和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意見, 進壹步完善本地區稅收征管措施,規範車船稅征管工作流程。 在《征繳管理辦法》中,要進壹步明確扣繳義務人申報匯算清繳稅款的具體方式和時限,征繳費用的支付方式,雙方信息交換的內容、方式和時限,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受理程序和時限。?各保險機構要在稅務機關的協助下做好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掌握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政策和相關征管規定,掌握稅收征繳的操作流程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順利開展車船稅的征繳工作。各保險機構應根據車船稅法律法規的變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適用稅種,及時修改交強險的業務和財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機構和稅務機關應積極探索車險信息共享平臺與稅務機關相關信息系統的聯網,提高數據交換和業務處理的質量和效率。?二是認真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嚴格執行代收代繳規定。各保險機構要嚴格按照車船稅征收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認真履行機動車車船稅的法定代收代繳義務,確保稅款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壹)各保險機構要協助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宣傳工作,在營業場所張貼或放置車船稅宣傳資料,重點宣傳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與原車船稅政策的區別,公布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繳納車船稅的程序,認真解答納稅人有關車船稅的疑問,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二)對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拖拉機、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機動車,保險機構在銷售強制保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其中,軍隊、武警專用車輛以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軍隊號牌、武警號牌為準;警車由公安機關核發的警車號牌標識(最後壹個登記號碼為紅色“警”字);拖拉機在農業(農機)部門登記並有拖拉機登記證書或拖拉機行駛證作為認定依據;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憑中國海關等部門出具的允許機動車入境的證明認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機動車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認定,具體操作辦法由內地或者內地口岸所在地稅務機關制定。?(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公布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使用新能源的車輛目錄後,保險機構對列入目錄的機動車銷售強制保險時,免征或減征車船稅。?(四)對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外國使領館專用號牌的機動車,保險機構在銷售強制保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五)對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而應根據納稅人出示的完稅證明原件,將上述車輛的完稅證明編號和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六)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免稅車輛不征收和繳納車船稅;減免稅車輛應按減免稅證明的規定辦理。保險機構應將減免稅證明編號和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七)除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情形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標準和當地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申請人不能即時足額繳納車船稅的,在申請人繳納車船稅或者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之前,保險機構不得將保險單、保險標誌和保費發票交給申請人。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按照當地《代收代繳稅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受理程序和時限進行處理。?(八)保險機構計算機動車應納稅額時,機動車的相關技術信息以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所載相應數據為準。?對納稅人不能提供車輛登記證明的乘用車,保險機構可參照稅務機關提供的汽車管理部門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確定乘用車排氣量。對未納入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的老舊車輛,納稅人應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排氣量核定。?對於新購置的機動車,相關技術信息以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車輛車輛合格證所載相應數據為準。?(九)新購置的機動車,自購置之月起至年度終了,按月計算購置年度應納稅額。在中國境內購買的機動車,購買日期為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載明的日期;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日期為準。?(十)保險機構銷售交強險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並將相關信息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不收機動車車船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減征或者給予機動車車船稅,不得遺漏應當錄入的信息或者錄入虛假信息。各保險機構不得將代收代繳的機動車車船稅計入交強險保費收入,不得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代收車船稅手續費。?(十壹)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時,應當向被保險人出具交強險保單和保費發票,註明所收稅款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需要開具另壹份完稅證明的,保險機構應當告知納稅人持保險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十二)各保險機構應按照當地《征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和方式,及時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匯算清繳手續,報送《征繳報告表》,上報機動車投保和納稅的詳細信息。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向當地(市)或省級稅務機關申報和報告的模式。在保險機構與稅務機關已實現信息聯網的地區,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保險機構報送代收代繳報告表的方式。?(十三)各保險機構應做好機動車輛保險檔案、納稅信息等相關資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並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保險機構應當對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十四)保險機構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強制保險的,應當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培訓,要求中介機構按照本公告要求在銷售強制保險時代征車船稅,錄入相關信息並留存相關涉稅憑證復印件。保險中介機構應自覺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第三,加強指導和監督,確保征繳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各級稅務機關要與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保險機構的指導,支持保險機構做好征繳工作。同時,要按照有關車船稅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管理和監督。?(壹)稅務機關應為保險機構向納稅人宣傳車船稅政策提供支持,並應向保險機構免費提供車船稅宣傳資料。?(二)對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載有車輛車牌號等機動車信息的完稅憑證。納稅人壹次繳納多輛機動車車船稅的,可以聯合開具完稅憑證,由分支機構填寫每輛機動車的納稅信息;也可以合並開具完稅證明,並附有納稅車輛清單,列明每輛納稅機動車的納稅情況,並加蓋稅務專用章。稅務機關應及時向保險機構傳遞相關稅務信息。?(三)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處及其相關人員的車輛,由於保險機構難以通過車輛號牌判斷是否屬於免稅範圍,稅務機關應審核納稅人提供的本機構或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所有權證明文件,以及國際組織駐華辦事處及其相關人員提供的相關國際條約或協定。對符合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免稅證明,並將免稅證明的相關信息傳送給保險機構。?(四)對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免征車船稅的在機場、港口、火車站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免稅證明,並將免稅證明的相關信息傳輸給保險機構。?(五)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的機動車,由保險機構銷售強制保險的具體操作辦法予以規定。?(六)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訴,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當地《稅收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受理申訴。?(七)保險機構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算手續後,完稅車輛被盜、報廢、丟失的,由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八)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後需要開具完稅證明的,由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在辦理完稅憑證時,應根據納稅人持有的保險單開具稅收轉移專用完稅證明,並在保險單上註明“已開具完稅證明”字樣。轉稅專用完稅憑證第壹聯(存根)和保險單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收據)由納稅人領取,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九)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審核保險機構報送的車船稅征繳信息。有條件的地區,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審核匯繳信息。?(10)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向各保險機構支付手續費。?(十壹)各級稅務機關應對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十二)各級稅務機關應與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協調,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換機制,共同對保險機構的代收代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車船稅政策和相關征管規定的保險機構,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及時書面通知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十三)各級稅務機關應主動征求當地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不斷完善征繳管理辦法。?第四,積極協調並嚴格監督* * *做好收付管理工作。各地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與當地稅務機關和保險機構溝通,協助稅務機關對車船稅的征收和繳納進行監督管理。?(壹)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督促各保險機構做好實施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準備工作,並會同稅務機關檢查各保險機構的準備情況。?(二)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機構交強險業務和機動車車船稅征繳的監管,確保車船稅按時入庫。對以任何形式誘導或鼓勵被保險人不繳、少繳或緩繳車船稅從事惡性競爭、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機構及其責任人,保險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三)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向保險機構傳達車船稅相關政策精神,如實向稅務機關反映保險機構的意見和要求,使征繳工作順利開展。保險機構在銷售強制保險時代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加強了車船稅稅源控制,提高了車船稅征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方便了納稅人。各級稅務機關、地方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要充分認識代征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指定人員負責代征代繳車船稅的相關工作,並相互通報人員的確定和變動情況。對於征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向各自上級報告。?本公告自2012 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車船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機構征收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做好車船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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