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企業發生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基於資產的真實性和謹慎性原則考慮,為防止企業虛增資產或者虛增利潤,保證企業因市場變化、科學技術進步,或者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資產實際價值的變動能夠真實地得以反映,要求企業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準備金。原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壞賬準備金、商品削價準備金、金融企業的呆賬準備金按規定的比例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的準備金,如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以及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稅法上壹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主要基於以下考慮:壹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反之,企業非實際發生的損失,壹般不允許扣除。而企業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是由會計人員根據會計制度和自身職業判斷進行的,不同的企業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許企業準備金扣除可能成為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操縱的工具,而稅務人員從企業外部很難判斷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提取準備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二是,由於市場復雜多變,各行業因市場風險不同,稅法上難以對各種準備金規定壹個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規定統壹比例,會導致稅負不公。三是,企業提取的各種準備金實際上是為了減少市場經營風險,但這種風險應由企業自己承擔,不應轉嫁到國家身上。因此,企業提取的資產跌價準備或者減值準備,盡管在提取年度在稅前不允許扣除,但企業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在實際發生年度允許扣除,體現了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和確定性的原則。四是,各國所得稅法不允許各種準備稅前扣除的壹般做法,特別面臨在當前我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內控機制不完善等狀況,許多企業利用提取準備的辦法達到逃避稅的目的。但是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和其他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大,各國所得稅都允許提取壹定比例準備金在稅前扣除,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的準備金,則準予稅前扣除。這樣也為壹些特殊企業提取的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