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生效的《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被稱為史上“最嚴”發票新規,對開具增值稅發票有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要求。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還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如買方為個人,或以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非企業單位名義,除買方欄中“名稱”外,其他項目可按實際業務填寫。洪山國稅局提醒商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6號公告,個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提供個人信息,消費者可以拒絕商家的要求。
目前市場上的增值稅發票主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手撕發票和滾筒發票。根據規定,商家為企業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企業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代碼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如果消費者是個人或非企業組織,則不需要提供個人信息,商家必須無條件出具。
法律依據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非法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明知或者應知發票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