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缺席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擔任。
(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四)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名書面提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人選, 調查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其他代表中提名,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省人民政府下列人員:
(壹)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缺席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或代理省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個別副省長。
(三)根據省長或代省長的提名,決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書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下列人員:
(壹)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缺席時,按照《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二)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代理院長的提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檢察院下列人員:
(壹)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席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二)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代理檢察長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代理檢察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
(四)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代理檢察長的提名,批準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第三章任免程序第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代理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代理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代理檢察長(以下簡稱被提名人),可以分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任免建議。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他任免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提出擬任人選的,應當提交擬任報告,並附擬任人簡歷、德才表現、擬任理由、任免表、照片等材料;擬辭退的,應當提交擬辭退的報告,並附擬辭退人員的簡歷、辭退理由、任免表、照片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