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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

壹、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報事宜

(壹)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壹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托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托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托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壹年度(或最近壹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壹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範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範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範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壹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範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壹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範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事宜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向我局申請辦理換證。各保險公司應及時通知相關的兼業代理機構辦理換證事宜,申請換證時應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壹)《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的報告;

(二)換證申報表(附件3);

(三)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五)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若遺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遺失作廢”的報紙原件。

(六)最近壹期傭金稅務發票及業務結算表。

原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已到期,未按期辦理換證的,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自動失效,各保險公司不得繼續委托其代理保險業務;需繼續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我局重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業代理資格核準問題

保險公司委托兼業代理機構開展電話銷售壽險產品、網絡銷售保險產品的,需遵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保監局將對該類機構實行個案審批,並進行現場驗收。

保險公司申請相互兼業代理的,根據《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0]325號)精神,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於集團公司內部,有關保險公司應當在總公司取得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請。

四、其他註意事項

1、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含到期未申領新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中介機構)。

2、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兼業代理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受理單位:當地省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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