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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籌劃上,年終獎怎麽規劃,怎麽普及思維。

合理規劃個人所得稅繳納,最大限度地降低稅負,增加稅後可支配利潤,增加個人財富,已經成為納稅人財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面對當前的稅制改革,國家在調節高收入群體利益的同時,如何合理避稅,更需要納稅人的科學規劃。現在我們來分析幾種有效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法,希望能給妳提供壹些合理的規避方法。

1,變動項目-工資收入-勞動報酬

在現行稅率結構下,同樣數額的工資性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由於適用稅率不同,其個人所得稅負擔也不同。這兩種收入的最大區別在於接受者是否與勞動力需求單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納稅人可以通過對這種關系的處理來安排收入的性質,使所獲得的收入定位於最有利的稅收位置,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壹般來說,在應納稅所得額較小時,適用於工資性所得的稅率低於適用於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可以考慮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為工資薪金所得;當兩項收入較大時,分別計算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可以節稅。但需要註意的是,收入性質的轉換必須真實合法。

2、可變性質——“工資”稅->“獎金”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明確執行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第壹條規定,停止執行“雙薪制”計稅方法,這意味著今後“第十三個月工資”將與第十二個月工資壹並計算,起征點和適用的個人所得稅只能計算壹次,這是必然的。公司可以分別計算第十三個月工資(年終獎)和第十二個月工資,這樣個人就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金額。

3.可變數量——根據稅負臨界點調整支付周期。

我國稅法對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是:壹方面,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納稅。另壹方面,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這種計稅方法只允許每個納稅人使用壹次。因為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稅率,在計算全年壹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只允許速算扣除壹次,實際上只相當於全年壹次性獎金的十二分之壹,所以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在稅率臨界點處會急劇上升的現象,必然會體現在全年壹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的計算上。因此,當稅率超過臨界點時,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於獎金數額。此時,納稅人選擇較低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會有較高的稅後收入。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的範圍和作用會越來越大。因此,了解與工資薪金相關的個稅政策,對於減輕企業員工個人稅負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我們的企業財務人員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個人所得稅法允許的範圍內,積極研究切實可行的節稅方案,幫助我們的企業降低稅負成本。特別是對企業和個人來說,積極研究個稅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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