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2.3版
3.2.1—069 專用發票代開
業務描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1)《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或《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稅務登記證件。
3.2.2—070 普通發票代開
業務描述
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普通發票的行為。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1)《代開發票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件;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如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