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會計的模式主要有三種:“財稅分離”模式、“財稅合壹”模式及“財稅協調”模式。1、“財稅分離”模式。“財稅分離”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其基本的做法是,會計主體建立會計信息和稅收信息兩套賬務系統,依據各自的規則編制和提供相應的信息。其中,會計信息主要服務於投資人,而稅收信息主要服務於政府的稅收征繳和監管。2、“財稅合壹”模式。“財稅合壹”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被認為是面向稅務的會計,稅務當局是法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壹致,企業對會計事項的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3)“財稅協調”模式。“財稅協調”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亞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許會計規範和稅收規範存在差異,但這種差異必須在納稅時根據稅收規範的要求進行調整。也就是說,“財稅協調”模式下,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系統為基礎.並按照稅收規範的要求進行調整的結果。我國稅務會計模式與國際稅務會計模式仍然存在許多差異,如何處理這些差異,是我國今後壹個相當長的時期面臨的壹個重要問題,到底是全盤接受他國稅務會計模式,還是保留中國特色,本文的立場是後者。我國所處的特殊會計環境和西方國家存在哪些差異,什麽問題應該註意,對今後稅務會計模式應當采取什麽立場和發展戰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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