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
1.國家規定實施特別準入管理措施涉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被依法撤銷,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者被列入非正常經營名單且未被除名。
2、正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企業股權(投資權益)已被凍結或登記為質押。
3.所有權(投資權益)被依法凍結、質押或以動產抵押。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規被查處,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
4.存在立案調查、行政強制、司法協助或行政處罰的情況。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限制撤銷或者組織清算。
5.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企業進入行政復議、訴訟或仲裁程序。
6.簡易註銷程序已經終止的,包括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登記或者不作出簡易註銷登記決定的情形。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取消登機前需要審批的,按照工傷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執行。
8.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企業註銷的壹般步驟
清算
公司在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前,必須依法進行清算,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處理公司事務,了結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的清算,不論其性質如何,均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成立清算組。
2.進行清算。
清算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接管公司財產,關閉公司未了結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余財產,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並提交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清算費用、應付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付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結束清算工作。
清算完成後,可以進行註銷。
註冊
在註銷過程中,公司需要到以下七個部門或機構註銷相應的賬戶:
1.社保局:查是否有未繳納的社保費用,然後註銷公司社保賬戶。
稅務局:檢查是否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費用,然後註銷公司的國稅和地稅。
3.報紙媒體:公司需要在報紙上自行刊登,宣布公司即將註銷。
4.工商局:辦理公司備案註銷,註銷營業執照。
5.開戶銀行:註銷公司開戶許可證、基本銀行賬戶和其他賬戶。
6.質監局:去質監局註銷公司的證照,比如生產許可證。
7.公安機關:註銷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印章本身可以不上交)。
取消材料
公司申請註銷前,應當進行公司清算,清算結束後,可以進入公司註銷申請程序。清算結束後,註銷前,公司需要出具並準備以下報告: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組成員的《備案確認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名,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應當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由股東會主席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確認。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向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提交的文件。
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登記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4.股東大會或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
5.帶有取消通知的報紙樣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認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