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主體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1、壹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2、經過上級稅務行政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3、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機關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