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代表處註銷: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代表處駐在期限屆滿且未延期、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債務、稅務和其它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後,向原發登記證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登記證。
註銷代表處的主要流程如下:
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繳清應繳稅款、滯納金等,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完稅證明。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時,壹般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就代表處出具的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
2、向主管海關申請註銷海關登記(如之前辦理過),繳清應繳關稅等稅費(如有),取得主管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3、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外匯登記。
4、向開戶銀行註銷已開立的外幣、人民幣賬戶。
5、向主管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代表處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6、向主管技監機關申請註銷代表處組織機構代碼證。
7、向主管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代表處統計登記證。
8、向主管公安局申請註銷代表處印章。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規定,對於代表處註銷後的未了事宜,設立該代表處的外國企業應繼續承擔責任。
(二)關於分公司註冊:
壹、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的名稱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壹致的,可以從略;如XX傳感器(上海)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壹般無須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但如設立分公司涉及前置審批,則可能被要求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二、分公司的經營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設立的備案(審批)、登記程序
根據《商務部關於進壹步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9]7號),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專項規定明確需審批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由企業向註冊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直接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4月27日頒布的《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幹問題的執行意見》,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時,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四、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0條,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設立的、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即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雖然《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因分公司壹般都占有壹定的財產,訴訟過程中,法院壹般會認可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分公司以自己占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再由總公司依法承擔。
五、會計核算
分公司稅務登記時,分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兩種,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單獨領用發票,單獨繳納稅金;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能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不能單獨領用發票,由公司統壹納稅。
符合條件的分公司可以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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