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國使用的發票,都是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2、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壹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3、電子發票(也稱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相同。
4、電子發票是通過電子稅務局渠道申請電子專票票種核定,在指定的查驗平臺下載專用的開票軟件後,開具電子發票,然後用網絡交付給受票方。
5、受票方可以通過網絡查驗發票的真偽。
6、受票方可以在網上辦理出口退稅事項。
7、紙質電子票據可以用來報銷、入賬並按照會計信息接口規定的電子發票歸檔方法導入歸檔內容,長期保存。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二條 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