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稅款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壹種手段。現行稅法規定,需要預繳稅款的稅種有:按季(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按季(半年)預繳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季)預繳的土地增值稅等。按月(季)申報的納稅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終了後巧日內(節假日順延)。
稅總〔2016〕17號公告第七條 預繳稅款的計算
(壹)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擴展資料財稅〔2017〕58號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
納稅人在同壹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壹)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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