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罪的特征:
1.該法的客體是公章。即機關、部隊、企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熱印等。)和單位負責人的印章等。,專門用於加蓋公文、證件、印章,是行為侵權的對象,是國家對刻字行業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了國家關於治安管理的規定,並制作了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刷、鑄造、刻制行業暫行管理規則》中關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個人印章的相關規定。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主體是承接公章的工廠、店鋪、刻字攤的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行為受主管人員指使的,應當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主觀上,行為人有的是故意,有的是過失。前者可以從委托生產商那裏獲得壹些利益;後者是工作上的失誤,比如沒有識別出委托人使用的偽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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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罪的認定與處罰:
在刻制業制作公章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註意與偽造、變造、私刻公章罪區分開來。後者不僅包括刻章行業,還包括偽造、私刻或復制其他單位公章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前者只是沒有按照刻字行業的管理規定制作公章,還有壹部分是因為壹時疏忽或者主觀認為不會有問題,存在僥幸心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刻制業違反管理規定制作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行為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治安管理罰款。私刻、偽造、變造公章的,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度百科-刻印公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