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偵查部門已查明重大違紀或職務犯罪事實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性質分歧較大的,經批準的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3.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成立由兩人以上組成的聽證小組,綜合審理案卷,提出聽證意見。
4.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如有較大爭議,應及時上報,達成壹致後再做決定。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案件審理部門應當與被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護意見,了解相關情況。
5.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進行補充審查調查。
6.審理結束後,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內容包括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調查簡報、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處置情況、監督檢查部門或者偵查部門的意見、審理意見等。審理報告要體現黨內審查的特點,依據《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的性質,分析被調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錯誤性質,反映其態度、認識和思想改造過程。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判報告的附件。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解釋》第五十五條,審理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案件審理部門收到調查報告後,符合移送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移送條件的,可以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對於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偵查部門已經查明重大違紀或者職務犯罪事實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性質分歧較大的,經批準的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3)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成立由2名以上人員組成的聽證小組,對案卷進行綜合審理,提出聽證意見。
(四)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意見;如有較大爭議,應及時上報,達成壹致後再做決定。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案件審理部門應當與被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護意見,了解相關情況。
(五)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進行補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結束後,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內容包括被調查人基本情況、簡要審查調查情況、違紀違法或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處置情況、監督檢查部門或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審理報告要體現黨內審查的特點,依據《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的性質,分析被調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錯誤性質,反映其態度、認識和思想改造過程。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判報告的附件。
對同級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紀委委員和監委委員給予紀律處分,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適當延長。